集体协助农业公司与多户农民流转经营权,付款时先从农户租金扣一笔管理费。有没有真实提供服务、法律是否允许收费,以及由谁决定金额和方式,需要分别审查。不能认为一切管理费都当然违法,也不能只因会议写了统一收费,就认定每户都已经同意从自己的租金中扣除。
允许收适量费用,有明确的主体和事项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时,收取适量管理费用。首先应确认实际收费主体、服务对象与内容,不能由任意个人或中介借这一规定收取所有名目的费用。
组织协调、提供真实流转服务与决定农户必须流转也不是同一回事。办法坚持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没有农户书面委托,任何组织个人无权代其决定流转经营权。收费安排不能反过来成为强迫交地或限制自主选择的手段。
金额和方式应由三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管理费金额和收取方式。可核是否有实际协商、谁承担、按什么基数计算、何时付款,以及相关签字者能否代表各方。
只由集体与公司签字,把农户应收租金作为扣费来源,不能当然证明承包方同意。没有统一法定百分比可供任意套用,也不能凭一句适量收费,就自行增加补缴或惩罚性收费。双方有分歧时,应分别列明已同意部分和争议部分,不在收据上把毛租金和实收金额混成一个数。
收入纳入集体核算,不是经办人个人报酬
该条要求管理费用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应核收款账户、凭证、会计归集和实际用途,不能将费用打进个人账户后仅口头承诺以后用于公益。
费用主要用途也不等于每一笔具体支出都已依法通过所有程序,更不能因为最终修过一段路,就倒推此前未经协商的扣款当然有依据。收费合意、资金管理和支出是否合法,是彼此相关但仍需各自证明的问题。
租金返还与合法服务费结算分别处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禁止擅自截留、扣缴;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十七条,对擅自截留扣缴收益的返还及抵销主张另有规定。不能以公司曾答应支付管理费,直接把农户租金当成集体可随意抵扣的财产。
核账时可列出租金应付与实付、扣费依据、三方协议、服务记录和入账资料,针对没有依据的扣费提出具体返还请求;确有依法协商的服务收费,则依真实约定另行结算。这样才能同时保护农户收益和合法服务报酬,避免通过更换收费名称掩盖款项实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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