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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附送储藏间被第三人占用,买方能因此解除整份买卖合同吗

买二手房时卖方承诺附送储藏间,交房后却发现第三人占用且不肯搬走,买方能否连住房一并退掉?永川购房人应先核附送的具体权利和承诺,再判断违约程度与合同目的。赠送的名称不当然免除责任,但附属部分出问题也不一定足以解除全部交易。

附送的是什么,要从合同和权属查清

核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宣传及谈判记录,确认储藏间位置面积、交付状态,承诺的是所有权、合法使用权还是协助取得。属于共有空间、他人产权或没有独立处分基础的,不能只凭卖方一句赠送就保证买方取得全部权利。

卖方明确对交付承担义务,与仅转述物业安排不完全相同;买方已知存在争议并明确接受风险的,也应如实说明。第三人暂存物品与主张独立权利,解决路径和障碍程度可能不同。

没有单独标价,不等于没有合同价值

附送可能是整项交易的吸引条件之一,不能因总价只写住房就当然认为储藏间零价值、无法交付不需处理。反过来,买方也不能事后随意把总价大部分划给储藏间,以提高请求。

应结合真实磋商、同类交易、承诺用途及其他证据解释地位。必要时依法核价值,不以卖方后来自己标的低价或买方单方估计决定全部损失。

解除整份合同需要达到相应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等规定了法定解除情形,合同另有明确有效约定的,还需审其适用。核心包括违约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非任何少交一项都自动退房。

若储藏空间对普通住房交易仅属可补救附属安排,可能更适合要求交付、减价或赔偿;如果双方明确以某种关键使用需求作为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并有充分证据,判断又可能不同。不能只在诉讼时补一句没有储藏间绝不买,就替代订约材料。

先确定可以实际交付还是需要金钱救济

可要求卖方说明权利依据、第三人占用原因及处理计划。自行换锁、清走第三人物品可能产生另项侵权,不应在权利未明时先制造结果。

主张合理减价或损失的,说明金额、替代使用费用、关联及减损;主张解除的,提出明确依据并依法处理返还、过户及相应款项,不自行宣布合同已消灭后停办所有义务。

已有部分补偿、另行空间替代的,应核是否真实接受及是否保留其他请求,避免重复受偿。保存完整版本和交付资料,将住房本身、附属权利及实际障碍分别列清,才能判断应解决哪一项违约,而不是在全部退房与完全免责之间二选一。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