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针对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要求检验机构撤回对其所有同类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不能仅把它当成一台样品某项数值不合格,选择性保留其他同类设备旧结论。
查清的是制造商和同类范围
质量一致性审核涉及持续生产保证条件,与单件样品检测不同。应核未通过审核的真实主体、对象及涉及哪些同类设备,不因为型号名称略有差异就自动排除,也不能未经分类和材料核实扩大到厂家任何完全不同产品。
样品检测未通过、改进后局部或全面复测的第三十八条路径,不能直接替代第四十四条对一致性未通过的处理。补好一台样机,也不自然证明生产保证条件已经通过所需复核。
撤回结论与公开通告应衔接
机构应及时报告,民航局收到撤回报告后依第五十六条将有关设备信息以通告形式公布。厂家不能以旧合格报告图片还在销售网页上,就宣布当前状态没有变化;经营、使用单位也应核真实通告及设备状态,而非只收一份历史扫描件。
本条的所有同类范围,不直接等于每台产品已证明存在相同缺陷,不能据此擅自编造个体事故原因。实际停销、使用和安全风险处理,应依有关条款、真实文件和有权要求逐项核实。
可整理审核结论、同类设备目录、撤回与报告、公开通告及交易使用衔接。对范围或依据有异议,依法提出具体材料,不通过换名销售或删除旧审核记录使问题消失。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二十四、三十八至四十四、五十六、五十九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