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的一年内豁免,针对制造商已经通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及同类设备,并不是一项涵盖所有检验的免检证。判断前应先分清样品检测、一致性审核和最终合格通告各自证明什么。
对应的是同一制造商的同类设备
条文规定制造商已通过机场设备质量一致性审核一年内,可以豁免对其同类设备的一致性审核。应核真实制造商、审核结论与日期、设备类别;关联公司生产、只是外观相近或商标相同,不能未经核实便直接纳入。
可以豁免也不被本文改写成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免审。对是否适用及具体安排,应由依法实施检验的主体按实际情况核实,不能由销售合同单方面宣布已经免除。
一致性豁免不等于样品结果和通告自动存在
第二十四条将检验分为样品检测与制造商一致性审核,第三十九条在样品通过后处理一致性安排。因此,原制造商一年内已有审核,不会凭空替新设备生成样品检测报告或民航局通告。使用单位仍须核第五十九条实际要求。
同时,质量一致性重大变化时第四十五条有重新申请及审核安排,不能以仍在一年内为由隐瞒真实变化。原结论没有到期与生产条件仍实质一致,须分别核对。
可保留前次审核证明、日期与主体、同类依据、此次检验方案和相应报告。制造商对豁免作出的商业保证应有真实材料支持,不把节省一道程序宣传成对任何机场产品的整体安全背书。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二十四、三十九、四十五、五十二、五十九条;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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