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标准变更,对新进行的检验、已经在用的设备和已获通告的检验结论,不一定产生同一种后果。第三十二条分三项规定,不能压缩成新标准一出所有旧设备立即报废,也不能反向说旧设备永远不受影响。
新检验应按新标准,另两类核特别要求
检验机构应依据新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检验。对在用设备,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限期整改的,仍可以继续使用;对已获通告设备的检验合格结论,除经组织论证需重新或补充检验的,继续有效。
是否存在相应论证及限期整改、重检补检要求,要核真实适用文件和设备范围,不能只凭厂商口头说从未收到通知就不再查。新设备尚在申请阶段,也不能只因为旧型号曾合格便任选旧标准。
继续有效不取消其他持续安全条件
第六十五条要求使用单位按民航局要求落实限期整改;第五十九条对故障、异常、老化性能下降的全面检查和隐患消除另有规定。某个旧检验结论仍有效,不等于现场有现实隐患也可以照常运转。
企业可以建立标准版本、设备在用或申请状态、原结论及通告、具体整改或检验要求的对应表。对适用范围有疑问,应向实际认定检验机构或有权部门核实,保留答复,不以网上其他设备的通知作为本台结论。
条文没有赋予经营者自行延长标准过渡期的权力,也没有把所有旧设备自动作废。合同交付和整改成本应据真实义务另外安排,不用一种行政结论替代全部商业责任。
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第10号)](https://xxgk.mot.gov.cn/gz/202408/t20240821_4150793.html),第三十二、五十九、六十五条;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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