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准备让两家药企分别完成不同生产环节,不能只签两份代工合同就认定合法分段生产已经安排妥当。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委托生产、分段生产和受托企业再次委托分别设了条件,应先核药品类别及实际组织方式。
创新药这个名称本身不等于许可条件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允许持有人确有需要时,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段生产三类药品: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创新药;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临床急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或储备需要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药监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因此普通宣传上被称为创新产品,不当然等于满足第一类;企业自行判断市场急需,也不能代替第二类要求。应把注册情况、生产要求、需要分段的原因及相应依据列明,不能为赶订单把所有药品都放进一个不加区分的合同模板。
分段安排不能绕过受托企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要求持有人自行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履行供应商审核、生产变更管理及上市放行等责任、监督受托企业。签约前应核拟承接各环节的主体、许可和真实能力,不只收一张营业执照或集团宣传册。
条例对血液制品、麻醉和精神药品等委托生产另有禁限并保留法定例外,疫苗委托及分段生产又有第三十三条的特别批准条件。不能用一般创新药分段条款替代这些专门要求,也不因双方属于同一集团便一律免审。
受托企业不能自行把一段再转给别人
第三十一条明确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委托生产。持有人依法直接组织符合条件的分段生产,与甲受托企业因产能不足,自己另找乙完成一段,是两种安排;不能只因结果都由两家工厂参与,就认为法律效果一样。
应查合同签约人、生产指令、物料转移和实际生产场地。发现实际承担者与协议不同,应及时核原因并依法调整,不以补盖一张知情同意书当然修复全部程序,也不能让合同名义上的受托人只负责开票而不掌握真实生产。
统一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跨越全部场地
第三十二条要求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及全部生产场地的统一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两家工厂各自声称内部体系合格,不等于持有人已完成这一跨环节义务,特别要核交接、变更、偏差及上市放行如何衔接。
合同可以明确各方提供哪些质量资料、发生异常时如何通知及配合,但内部约定不能把持有人的法定义务全部写给受托方。涉及工艺和技术判断,应由适当专业人员依真实注册和生产要求核验,律师不能仅看合同就确认药品质量已经合格。
把合规条件写进履行节点
秀山企业参与相应合作,可先形成适用类别、各场地承接环节与条件、质量体系接口和待办手续清单,再约定正式生产、付款及交付条件。合同还应说明发现不符合条件、需调整场地或不能合法实施时怎样配合和处理已投入费用,不承诺签字后任何情况均可开工。
已经发生质量或履行争议,应保留真实生产、运输、交接和变更资料,将行政合规、对外质量责任与企业间追偿分别分析。不补造审批或历史记录,也不把合法分段生产误写成药品持有人可以完全退出生产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