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登记公告,公众查阅与完整电子图样公开并不是同一件事。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施行的新条例明确了纸件与电子版本的不同边界。秀山企业核验合作方权利或被提出侵权主张时,应依法取得适合用途的资料,不能要求登记机关无条件开放全部源文件。
先看公告后可请求哪些资料
新条例第五十条允许公众在登记公告后请求查阅登记簿,或者请求提供登记簿副本,也允许请求查阅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登记信息核验、纸件查阅和索取全部电子文件的请求,不能只用一句已经公开混在一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九四号过渡办法第八条明确,自十月十五日起可依新第五十条提出这些查阅请求。因此核办理时点应看现行过渡安排,而不是认为申请发生较早便一律无法使用今天的查阅路径。
电子版本受到更严格限制
第五十条同时规定,除诉讼、行政处理程序等国家机关依法履职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复制件或图样的电子版本。竞争企业想做技术比对、投资尽调或者自行准备答辩,并不因此自动取得要求提供电子版的资格。
律师受托提供法律服务,也不能仅凭代理身份把自己视为依法履职的国家机关。确因案件需要相关证据,应向办案机关说明必要性并依法请求处理,不得冒充调查人员、借用机关名义或购买泄露数据绕过限制。
登记证明与保护范围也要分别审查
第三十四条规定受保护布图设计以登记复制件或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其独创性。登记簿副本可以帮助核登记事项,但不能单凭一个编号就认定全部芯片功能、算法或生产方法都落入保护范围。
技术比对还须围绕具体设计区域、独创性和被指行为展开。核验人员可先整理已合法取得资料能说明什么、仍缺什么,而不能因为拿不到电子版便直接承认侵权,或者反过来断言对方没有可证明的权利。
查阅不等于获得商业复制许可
合法查到纸件后,能否复制、销售含相关设计的芯片,仍应核专有权、法定例外及许可。信息查阅制度不能替代商业使用授权,也不意味着登记机关已经保证某家供应商生产的每件产品都不侵权。
合作方自愿提供技术文件时,应另核其处分权限和保密约定,记录取得渠道、版本及允许使用目的。客户提供的一份电子文件不当然证明其来自登记机关,亦不能借尽调将文件扩散给无关竞争者。
当前办理不要提前套用未来细则
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后的保护条例及有关过渡办法已经施行;九月公布、十月三十日起施行的新实施细则,仍需区分生效时点,不能在今天直接把尚未生效条款当成现行义务。
企业准备查阅时,可列明登记号、公告状态、所需资料类别和实际用途,通过官方现行渠道确认办理要求。最终成果应是一份合法来源、版本和证明范围都清楚的材料目录,而不是一个来源不明的全量电子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