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是被禁止的行为,保险争议仍不能省略合同中的免责约定与提示证据。南阳中院公布的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案,正是把已列明的酒后驾驶免责、显著格式及投保确认结合起来判断。本文研究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
事故责任不是本案唯一要件
2024年6月28日,屈某夜间醉酒驾驶客车,与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死亡。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牵引车方负次要责任。屈某车辆投有驾乘无忧险,亲属张某请求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主张醉驾免责。
这里讨论所投驾乘险,并非认定一切交强险、第三者赔偿或对方事故责任都因此消失。公开稿未披露保险金额、案号、审理法院及判决日,不能据发布地补齐这些事实。
禁止性规定不自动替代保险合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条款规定了提示后的效果;第十一条规定怎样认定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当前2020修正文本已于2021年施行,公开案的2024事故不能套用尚未发生的新规则解释为当时既成事实。
本案电子投保条款对酒后驾车等免责以加粗、黑体显著标示,屈某在投保声明处签字确认,法院认定已经履行提示义务,保险责任可以免除。结论不是“发生醉驾无需任何合同证据便一律免赔”。
核同一版本及完整形成过程
秀山家庭核查类似材料,应把投保时实际展示的条款、免责格式、确认文件与本人操作对应,不只看诉讼时重新打印的一页条款。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当时提示,与只拿一份当前示范文本,是不同证明状态。
一般非禁止性免责的明确说明要求、合同是否真正交付以及其他反证,应按具体条款另核。不能将本案的特定醉驾免责提示规则扩成所有免责只需粗体,或反过来认为电子投保中的确认永远无效。
公开来源:[南阳中院涉保险纠纷典型案例](https://ny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023),第八案。相关规范:[最高法2020商事司法解释修正后全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31.html)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至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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