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只接两单顺风车,陈某案为何不认定车辆危险显著增加

车辆正在顺风车行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可以按改变用途拒赔吗?南阳中院公开的陈某案,考察的是实际使用频率、既定行程与事故原因,而不是看到平台订单便把偶尔合乘等同于持续营运。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秀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车辆正在顺风车行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可以按改变用途拒赔吗?南阳中院公开的陈某案,考察的是实际使用频率、既定行程与事故原因,而不是看到平台订单便把偶尔合乘等同于持续营运。本文是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拒赔理由与查明事实并不相同

陈某返乡途中操作不当撞上护栏,造成车及护栏受损,交警认定其全责。车辆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认为家庭自用车作顺风车使用导致危险显著增加且未通知,拒绝赔付。法院查明,自2022年注册平台至2024年事故,陈某共接单两次。

“事故全责”指向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合同是否应赔不是一个判断。公开材料没有给出具体赔款、案号和审理法院名称,不能将通报法院自动写成一审法院,或补一个本地案号。

核的是显著增险及其与事故的关系

法院认为,这次合乘以原定目的地为终点,路线和范围合理可控,并未因搭客增加车辆使用频率;事故来自操作不当,与是否载客无关,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支持陈某诉请。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所说的通知及不赔,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依约通知以及事故因该显著增加而发生等具体联系,不能只凭车型或有偿字样省略。该条现行2015修正文本与2024事故应据实际合同、事实结合,不拿2026公布时间当事故日。

频繁营运不宜照抄两单结论

秀山读者可整理全量接单记录、原本返乡安排、线路、车险用途及事故材料,让偶发合乘和高频接单的事实可以区分。若实际绕行接客、长期营运或显著改变频率,应另核,不能用删除平台记录制造偶发事实。

本案不是顺风车所有事故一律承保的保证。先形成使用频率、行程、合同及事故原因四项对应,再分析具体险种、损失与其他抗辩;交通全责也不自然等于保险公司不负合同责任。

公开来源:[南阳中院涉保险纠纷典型案例](https://ny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023),第五案。相关规范:[保险法(2015年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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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