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入侵植物却造成泥螺减产,杨某某案为何不能只强调公益目的

项目为了治理入侵植物,施工造成周边养殖减产,能否以公共生态利益为由拒绝讨论私人损失?南京海事法院公布的杨某某与某航道公司案,既考察防治互花米草的公益目的,也确认不当喷洒灭草剂造成二次生态损害应依法负责,随后推动双方和解。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盐城公开案例研究;供秀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南京海事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项目为了治理入侵植物,施工造成周边养殖减产,能否以公共生态利益为由拒绝讨论私人损失?南京海事法院公布的杨某某与某航道公司案,既考察防治互花米草的公益目的,也确认不当喷洒灭草剂造成二次生态损害应依法负责,随后推动双方和解。本文研究官方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

二〇二三年底,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某项目单位不当使用灭草剂治理互花米草的行为。次年,附近滩涂承包业主认为该措施导致泥螺减产,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一千余万元。这是原告诉请,不是公开确定的实际赔偿额,也不说明所有项目周边的减产均由同一原因造成。

治理目标正确,仍要核措施及真实损害

法院依据行政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等,认定不当喷洒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二次损害,构成侵权。在查明附近泥螺减产事实的基础上,多次赴滩涂勘察走访,并协调当地政府推动调解。

公益目标不是允许采用任何技术手段的许可。相应措施是否适宜、实施范围与时间、污染途径及养殖影响,需要真实证据和适当专业支持,不能由文章推荐药剂、用量或操作方案。反过来,也不能只凭附近有治理项目、某年产量下降,就省略对天气、原养殖条件等具体争点的依法核查。

行政处理与养殖经济损失各有对象

行政处罚制止不当措施、避免侵害扩大,不直接等于已经计算完某个承包人的全部损失。养殖请求应核合法权益、真实产量与投入、损失期间、减损及因果等资料;不能将项目总投入当成养殖户应获赔总额,也不把公共生态修复款自然分给个人。

本案已经有行政调查及处理材料,提供了重要证据,但其证明范围仍应与民事争点对应。并非凡被行政处罚,所有民事诉请就无需审查;民事调解也不能当然撤销其他机关已依法作出的决定。

和解结果未公开的部分,应保留未知

官方称法院考虑治理公益性,促成项目单位与承包业主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没有公布具体支付数额、期限及完整协议。不能将一千余万元写成法院已经全额支持,或补写双方各承担一半,也不据此推定受损生态已永久全部恢复。

参与类似治理的单位可将合法项目依据、技术方案、实际实施、异常报告、行政调查、周边权利和真实损失分别保存。承包合同可明确风险管理、通知与配合,但不能只让施工人签全部负责,就不再关注本身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主要事实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今天的治理项目须另核现行规则和时间效力。可以借鉴的是在继续实现合法治理目标的同时,审查措施导致的具体损害并依法解决,不能把生态治理与保护合法养殖权益设成只能放弃一个的选择。

来源:[南京海事法院公开案例三](https://www.njhsfy.gov.cn/zh/service/detail/id/10134.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