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原鉴定涉及疾病因素,监护人又否认犯罪,能否仅因其未妥善照护便认定故意杀人?最高检公开的李某甲案,分别补查死因、监护人对危险的认识及阻止救助的行为,再由全案证据确定责任。本案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公开来源未披露法院及案号。
最初立案方向与最终定罪并不相同
李某甲之子由其照护期间,于2023年4月被发现死亡。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李某甲及辩护方提出孩子可能存在自身或潜在疾病,死亡结果不能全部归责于监护行为。该辩解涉及真实因果问题,不能仅因提出就视为逃避责任。
检察机关经技术审查补强证据,查明李某甲明知孩子生命垂危仍拒不救助并阻止他人施救。2024年7月13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开案例研究应同时交代这个变化过程,不能将原立案罪名当成最终裁判。
重新鉴定先核原死因依据是否充分
原意见把某项胆囊疾病列为死因之一,但没有相应病理检验支持,其他检验及损伤作用分析也存在不足。省、市、县检察技术力量联合审查后推动重新鉴定,重新确定长期营养不良引发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并排除原称的胆囊病变。
这不是律师用一般营养知识替代专业鉴定,也不能从原报告有一项问题,直接推出任何监护人都承担杀人责任。新的意见需要回答具体死因并接受证据审查,主观认识和实际行为还须另外证明。
知道危险与阻止救助,各有证据支撑
技术人员恢复手机中的联系记录,与接听人的证言及死亡进程核对,证明李某甲在死亡前已认识到生命危险。另对既有监控声音作清晰化处理,恢复相关对话,结合证人等材料,核实其拒绝亲属接走孩子和阻碍施救的情况。
处理后的声音仍应保留原始载体、过程和能够说明可靠性的材料,不把无法恢复的片段补写成确定内容。联系异常是线索,不能只凭一次通话就证明全部故意;本案依据的是死因、连续行为、实际认识与阻救资料的组合。
监护身份不能代替故意和因果的证明
监护人依法负有保护义务,但一般疏忽、疾病发展与明知危重仍拒绝并阻止救助,应结合真实事实区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刑诉证明规则需要逐项落实,不能因为损害严重就省略主观要素,也不能以没有直接录像为由否定全部合法间接证据。
家属提供线索时,可依法保留就医、照护、求助和原始沟通,避免传播未成年人可识别隐私或反复展示伤害细节。专业审查的成果应能分别说明死亡怎样发生、义务人知道什么、具体做了什么,以及证据如何排除合理疑问,而不是以父母身份或一个疾病名称决定全部结论。
公开来源:最高检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五(南昌高新检察院官方转载):https://www.nanchanghgt.jcy.gov.cn/jchd/dxal/202509/t20250925_7153685.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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