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生效调解大幅降价处分资产,追偿债权人怎样获得第三人撤销资格?

债务人与别人经法院调解大幅降价处分财产,债权人是否只能接受已生效调解,不能仅用普通债权人无权干预概括。最高法指导案例152号在特定执行、财产牵连及撤销权障碍下,认可债权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资格。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公开案例研究;供秀山读者参考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债务人与别人经法院调解大幅降价处分财产,债权人是否只能接受已生效调解,不能仅用普通债权人无权干预概括。最高法指导案例152号在特定执行、财产牵连及撤销权障碍下,认可债权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资格。本文为辽宁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一、追偿债权已确认并进入执行

担保中心代偿贷款后,对汪薇等取得生效追偿判决。汪薇将养殖厂转让给鲁金英,执行法院曾冻结相关到期债权并执行部分款。随后二人在另案二审调解中降低转让价等,鲁金英还据调解要求回转已执行款。

担保中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维持撤销原相关裁判的判项,并调整其他判项。原案不是任何陌生债权人仅凭觉得价格便宜就获准重开诉讼。

二、财产与执行有具体牵连

指导案例结合追偿债权形成、养殖厂转让、冻结到期债权与实际清偿等事实,判断另案结果直接影响债权实现。秀山债权人研究类似问题,应说明自己的债权、所涉财产及原程序措施,不能只说债务人钱变少了。

公开裁判认可的是具体法律利害关系,不等于所有普通债权均变成对债务人每一资产的物权。没有相应牵连和法定条件的,应研究其他适当权利路径。

三、生效调解造成的程序障碍同样重要

原文指出,相关低价转让安排已被生效调解书确认,债权人行使当时合同法撤销权存在相应诉讼障碍,因此结合事实审查第三人撤销。当前案件还需以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分析,不直接沿用旧条号。

普通撤销权之诉与请求撤销法院生效文书,审查对象和条件不同。不能只改起诉状名称便认为期限、主体和证明要求均相同,也不能让一份虚假调解书成为逃债行为的绝对保护。

四、降低价格不自动等于撤销成立

应证明交易原约定、实际付款、价款变更原因及损害,按适用法律核实有关相对人状态等条件。真实质量或履行争议导致合法调解,与为逃避既有执行虚减财产,需由完整证据区分。

原合同、原审判决、调解全文、执行及冻结资料应同时提供,不能只截取新旧价差数字。已受清偿和后续追回也要记清,避免把全部资产价值和同一笔债权重复计算。

五、法定期间与请求范围要立即核对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及期限。发现生效调解可能侵害权益,应记录知道时间和无法参诉原因,明确欲撤销哪些内容。本文不承诺提出新诉即能停止原执行,也不将追回财产说成起诉债权人独占。个案方法在于把债权、财产、执行与程序障碍连成证据链。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