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确实经营过,后来倒闭,并不能直接说明所有收费都是诈骗;同样,存在教学业务,也不能把投资募集与后来骗取课费全部当成普通经营。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公开的张某翔案,分别查明两类资金及犯意形成阶段。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
股权投资和预付学费,是两条资金线
二〇二〇年至二〇二三年,张某翔运营多家艺术培训机构,以转让股权并承诺高收益、保本付息募集资金,向二十一名投资人吸收两千八百余万元,案发时尚有两千一百余万元未兑付。
二〇二三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他又从部分投资人处接手少儿培训机构,以提供课时服务抵付欠款。在明知资金和经营能力不足时,仍向七十四名家长收取三十二万余元学费,损失为三十一万余元。募集总额、未兑付余额、学费收入和学费损失各有统计范围,不能互相相加或直接当作个人获利。
清退通知与所谓第三方,帮助确定继续收费的性质
公安机关最初以没有犯罪事实不立案,复议仍维持。松江区检察院调查物业、员工、登记资料和既有民事案件,发现长期欠租欠薪,物业已通知解除租赁、清退,张仍继续收费;其所称接手剩余课时的第三方公司,又由其本人持股。
这些材料共同支持对经营能力、真实控制及收费时认识的审查。不是任何失信记录都证明合同诈骗,也不是只因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就定罪。办案中还对三十余家机构的资金和实际消课情况进行审计,核定欺骗发生的具体阶段和损失。
监督立案后,还查到另一类关联犯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于二十七日立案。后续审查发现经营资金来自多个个人,且有规律回流,进一步监督查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只围绕家长预付费调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检察机关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提起公诉。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公开材料只给两罪处理后的刑罚,不能分配为某一罪单独四年六个月;法院全称、案号未披露,也不据检察院所在地补造。
后续安置不能改写为全部资金已兑付
材料还记载亲属帮助退出部分钱款,并将大部分学员转入其亲属经营的机构。学员课时安置、投资本金兑付、刑事退赔和国家罚金是不同事项,不能据此宣布所有投资人与家长均已全额受偿。
参照本案,可分别核投资合同、课包和消课记录、清退及继续收费时间、关联公司控制与资金流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各有构成要求,不能以最终倒闭统一定性,也不能以最初有真实业务覆盖后续已查明的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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