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堆放渣土许可证,朱某某苏某案为何仍判非法占用农用地

持有一份堆放渣土许可证,是否就能覆盖实际改变农用地用途和毁坏耕作层的行为?朱某某、苏某案查明,申请时所说改良土壤,与真实大规模收取弃土费、接收渣土并不相同。本文为最高法公开典型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秀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持有一份堆放渣土许可证,是否就能覆盖实际改变农用地用途和毁坏耕作层的行为?朱某某、苏某案查明,申请时所说改良土壤,与真实大规模收取弃土费、接收渣土并不相同。本文为最高法公开典型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一百五十一点一七亩与其中各类土地不相加

二人以农业公司名义租地,声称地块不适种植、需要外运沙土改良,申领堆放许可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至二〇二一年十月,实际接收倾倒约二十万立方米渣土,收取六百九十六点七万元弃土费。

经鉴定,占地共一百五十一点一七亩,其中耕地一百四十六点八七亩,内含永久基本农田四十二点四八亩。它们是总量与包含关系,不将三数相加。工程量、费用与面积各有证明对象,也不能互换。

表面覆土,不等于种植条件已经恢复

来源记原耕作层严重破坏,回填渣土上局部虽有约二十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露地种植条件。法院认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用途并造成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不应仅凭一张覆土照片便否定鉴定,也不能把局部厚度转写成任何工程统一合法标准。需核原始地类、许可对象、真实施工及具体耕作层状况,而非由证件名称包办全部结论。

两人刑罚不同,未披露的原因不代法院补写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朱四年、罚金一百万元,苏二年三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没有案号、判决日及逐人全部量刑理由,不能仅凭两刑不同便自行指定主从、立功或自首。

刑事罚金也不是弃土费返还给有关公司的同义词。未公布的追缴、赔偿和实际执行状态不补写;许可若涉及另项行政问题,也应按真实有效文书分别核实。

核查可列申请及许可内容、实际收土收费、各地块鉴定和裁判对应。本文不概括所有有许可证者均构罪,亦不把后来的修复承诺当作原行为合法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这起具体案件中许可所据事实与实际活动为何不能混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