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杜某共同制售减肥食品,公开销售额二百六十二万元,二人却分别被判十年六个月和五年。差别不能仅从两张罚金数字推算,而要回到法院明确认定的共同犯罪作用与从宽情节。本文研究徐州中院公布的真实案例,非本所承办,材料为典型案例摘要,未取得原判全文。
两年的生产销售,是同案背景而非个人责任的全部
公开记载,二〇二〇年下半年至二〇二二年八月,陈某伙同杜某等人在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将西布曲明非法添加进减肥食品,通过微信销售。二百六十二万元是公开的涉案销售金额,不能自行分成每人各一百三十一万元,也不能乘以人数再扩大。
邳州市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不能把这一结论改成普通无证经营,也不能把实际食品交易存在当成添加行为合法的理由。另案认定仍要证明产品属性、具体参与和认识,不因同样经营减肥商品便照搬本案结果。
杜某获减轻,来源明确记载了从犯认定
法院明确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情节和作用依法减轻处罚;二人均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采用哪种处理仍依本案事实判断,不能把从犯统一说成只减一个固定比例。
因此,杜某五年与陈某十年六个月,并不表示同一批食品被分别认成有毒和无毒。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参与范围和个人处罚,是需要相互联系又分别审查的事项。摘要没有逐项公布岗位、收益分配和全部供述,不应为解释差距补造谁只负责发货等情节。
刑期、罚金与其他责任分别核对
公开判项是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四百万元,杜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罚金属于刑事财产刑,不是对消费者已经实际支付的赔偿。原文未披露赔偿判项、执行到位或退赔分配,不能自行添加。
核查同类案件,应以真实分工、指令、采购销售和款项资料说明本人行为,再把供述、认罚等从宽事实单列。不得事后统一编造分工,亦不能用他人的较低刑期保证自己的结果。该案行为与公开时间分开记录: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是网页发布时间,具体判决日和案号未披露。
公开来源:徐州中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一;刑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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