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平台参与推广,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人都构成同一种犯罪。李某博、徐某明案中,一人以集资诈骗获刑十一年,另一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刑一年。本文研究最高法完整公开入库案,非本所承办,不提供平台运作或招募方法。
平台外观与非法占有,需要结合实际经营
二〇一九年起,李以虚假跨境电商平台募集资金,实际没有货物交易,并通过多层人员关系等方式吸引投资。公开统计九级以上、二百零二人以上,资金七百四十二万余元;李个人获利二百六十二万余元。后续未兑现兑付承诺,资金去向等事实用于判断非法占有目的。
有APP、公司或电商名称不等于真实交易,但经营失败也不能单独代替诈骗目的证明。平台总额、个人获利与徐所得二万四千元工资报酬各有口径,不能将工资当作其参与额的唯一上限,也不能将七百余万等同全部被害人尚未返还的损失。
两种主观、行为评价落到两项判罚
法院认为,李以传销形式实施集资诈骗,两罪同时符合时择较重的集资诈骗;徐虽参与宣传推广等,但未共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构成,按该罪处理。
灵宝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李十一年、罚金二十万元,徐一年、罚金五万元。李上诉,三门峡中院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驳回、维持。来源未披露徐被判缓刑,不擅添加,也不由徐罪名较轻推定普通推广人员一律无罪。
一年刑期有特定减轻基础
公开理由援引二〇一三年意见第四项讨论严重情节,并认定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减轻,结合认罪认罚、家属代退全部违法所得等处理。不能只挑一年刑期,略去原应审查的严重情节与具体从犯事实。
当前案件仍需分别证明个人认识、活动范围、层级人员和资金,核行为与判决时点及刑法时间效力,不将今天条文倒称当年完整裁判依据。合法劳动、仅劳务角色、组织推广与控制资金并非同一身份,应如实保存事实和证据,不事后改写岗位或工资名称。
来源为最高法李某博集资诈骗入库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及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二〇一三年传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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