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及一个专门性问题,因为没有相应鉴定机构,办案机关依法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不能只因标题不叫鉴定意见就拒绝阅读,也不能认为用了专家名义便免于质证。刑诉解释第一百条允许特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并要求参照鉴定意见规则审查。
先核为什么采用这一报告形式
第一百条针对无鉴定机构,或者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指派、聘请专门人员出具的报告。应取得任务来源、指派聘请依据、所需解决的问题、人员专业能力及实际工作材料,区分法定报告与一方自行找人写的普通意见。
没有对方同意,并不当然否定办案机关依法形成的报告;但只有某行业协会抬头、专家名片或者付款凭证,也不足以证明符合本条。报告形成路径和专业资格应能说明,不能先把结论当作鉴定,再倒补指派程序。
参照审查的不是一张盖章页
根据本条及第九十七、九十八条,应关注材料来源、保管和送检、对象是否对应、方法是否合乎相关专业规范、过程及结论是否完整,以及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的关系。具体类别的法定要求应另行核对,不能编造所有报告一律适用的资质编号。
报告只回答某一技术参数,不能被任意扩大成法律责任结论。例如专门人员说明物质成分或者设备运行状态,不会自动替代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因果关系和犯罪构成的司法判断。引用时应明确其真正能够证明的事项。
对疑点提出可回答的问题
材料缺项、计算前提不明或方法存在争议时,可依法请求解释、补充、调取原始资料或通知相关人员出庭。需要专业人员协助提出意见,也应依法办理,不能把自行提供的反向结论当成报告已自动失效的证明。
报告中一个笔误与根本无法确认检材来源,影响可能不同。应指出具体页码、采用的前提和对结论的实际影响,不以作者不是司法鉴定人一句话覆盖全部审查,也不因具有职称就回避对方法的质疑。
出具报告的人不能拒绝法定核查
第一百条明确,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注意通知、拒绝出庭等适用前提,不能在法院尚未决定通知时就自行宣布报告无效。
将任务依据、人员能力、材料链、方法和出庭核查整理在一起,可以让特殊技术问题回到可审查的证据程序。是否最终采信应由法庭结合全案决定,专门报告的允许使用不等于其结论不容质疑,技术审查也不能被包装成对刑事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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