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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决宣告前曾被错误羁押,判无罪后是否自动在刑案里给出赔偿金额?

刑事案件宣告无罪,并不会通常在同一份刑事判决中自动给出一笔国家赔偿金额。有无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项目与金额,应按国家赔偿法审查;不能把无罪裁判直接当成已经可以从案件承办人员处领取赔偿的付款凭证。

先核已经发生的强制措施和终结依据

无罪、撤案、不起诉等有不同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针对拘留、逮捕、再审后原判刑罚已执行等规定不同条件,另有法定不承担赔偿的情形。不能只看文件上没有追究刑责,就跳过具体措施、期间和终结原因。

应取得拘留、逮捕、释放、裁判生效及有关通知,核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未被羁押而有其他损失,与已经依法符合人身自由赔偿的情形不同;受到何种损害,需要与对应请求条件分别说明。

刑事纠错与国家赔偿是关联而不同的程序

无罪裁判解决刑事指控等问题,赔偿请求还要依法律向相应义务机关提出。机关的确定不能仅凭最后在哪个看守所关押,也不能直接认定所有参与过案件的单位都对全部金额承担相同责任,应根据具体措施及法定责任规则核实。

申请材料宜明确请求人身份、终结文书、措施与期间、请求项目和计算依据。过去提交过申诉书,不必然等于已经正式提出全部国家赔偿请求;机关收到材料是否完整、是否需要补正,也应保留记录。

请求项目和计算标准不能用私人报价替代

人身自由赔偿有法定计算规则,身体伤害、财产及精神损害等又需符合相应条件。不能把正常营业额、所有咨询支出或自己估算的名誉损失,未经法律分析全部加成一个总价,也不能从另一公开案例金额推算本案必定相同。

主张具体期间时应扣核已经依法计算和支付的部分,说明同一损害是否有其他清偿。事实尚需核查的,列出材料与争点,不为了凑到预想金额虚增天数或补造收入证明。

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按告知及时处理

收到决定、复议或赔偿委员会文书后,核其真实性质、处理范围和适用的后续路径。不同义务机关和程序可能有不同安排,不能拿普通刑事上诉期限直接替代国家赔偿救济,也不宜因已经获无罪就认为以后任何时候申请都没有期限问题。

秀山当事人涉及异地羁押和审判,可先按措施、机关、日期和生效文件做一份清单,再评估赔偿范围。无罪裁判是重要材料,但赔偿仍需真实请求、审查和履行记录,未实际作出决定或付款时,不应把预估数额当成已经获赔。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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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