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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请技术人员出庭对鉴定提意见,就等于完成重新鉴定了吗

刑事案件中,辩护方请了一名技术人员审看鉴定报告,并希望其出庭解释问题。家属以为专家已经指出结论不可靠,案件就算完成重新鉴定。专业协助质证与依法重新鉴定是不同程序。要先说明申请何人出庭、讨论哪些专门问题,以及是否还提出新的鉴定申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明确用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是否同意由法庭决定。不能将自行请人阅读报告,直接写成法院已经批准其到庭,更不能让其未经许可在庭上自行发言。

拟申请时,应依法说明人员背景、所涉专业、能够讨论的具体问题和需要审查的原鉴定内容。不仅递上一张高级职称证书或一句结论有误,还要使其专业能力与待核事项联系起来。技术人员熟悉某行业,不必然说明可以回答所有法医、会计、电子数据等不同专业问题。

分析原意见与形成新鉴定不同

对原鉴定的材料完整性、方法适用、计算过程及结论限度提出意见,可以帮助法庭理解争点。但这不自动等于法定重新鉴定已经启动、检材已经重新检验或原意见已经被依法排除。专业判断本身仍需依法审查,不能依谁职称高就直接替代全部证据评价。

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应提出相应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一百九十七条同时规定相关申请权和法庭决定;将出庭协助与重新鉴定写为两个明确请求,有助于避免一份材料中含混表达,最后各方对获准事项理解不同。

技术意见应建立在真实合法材料上

辩护人应依法整理已经能够使用的鉴定书、相关检材说明和其他必要资料,区分原件、复制件及尚未取得部分。技术人员只看过报告摘要,不能声称亲自检验了原物;根据缺失材料作出的假设,应明确假设和结论限制,不隐藏不利的已知信息。

案卷、隐私、商业秘密等仍需依法保密。不能因是为了质证,就把全部案卷发到公开平台向陌生人征求答案;涉及不能擅自处理、转交的实物或电子数据,还应通过合法程序提出检查和核实要求,不自行改动原始材料。

庭上问题围绕可检验差异展开

可分别提出原鉴定使用了什么基础数据、某方法能否回答待证问题、误差范围和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技术人员不应替法庭宣布有罪无罪,也不宜将专业争议转成对鉴定人的人身指责。是否存在应依法回避或其他程序问题,也应有具体事实,不靠猜测。

原鉴定人是否应到庭、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按相应条件另行判断;不能因辩方技术人员来了,就忽略原鉴定意见自身的合法性和质证要求。法庭形成的处理决定及实际问答,应依法核对和保留,不把申请内容当作已经实际完成的庭审调查。

委托工作也要分清交付范围

秀山家属协助刑事辩护时,可向律师确认当前需要技术阅核、出庭意见还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费用及其他支出按实际事项分别说明,不因额外交钱便保证法院准许申请或采纳结论。

最终有价值的成果,是让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证明范围得到具体审查。清楚区分专业意见、出庭程序和重新鉴定,可以避免家属误认请到一位技术人员就已推翻原结论,也能让真正需要重新核查的问题依法进入适当程序。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