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已经出具,后来发现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法定应回避关系,是否只需换人签个说明就能继续使用?秀山刑事当事人应先证明具体关系确实属于回避范围,再分别提出人员回避与鉴定意见审查请求,不能把应回避问题当成普通排版缺漏。
熟悉某个人,不一定就是法定回避
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近亲属、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等回避情形作了规定,并将相关规则适用于鉴定人。应说明关系对象、性质及与案件的关联,而非只提交同学合影、同单位经历就断言当然应回避。
刑诉解释第九十七条把鉴定人是否应回避列为鉴定意见审查事项。没有事实依据的一般怀疑,与已经证明的法定利益关系,处理不同。不能用猜测逼迫鉴定人作有利结论,也不能仅因鉴定结论不利就要求其回避。
确实违反回避规定,意见有明确证据后果
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是必须再证明结论数字恰好错误后,才能提出这一证据资格问题;也不宜把明确违反回避的意见简单归为签章瑕疵,靠原人补一份声明就当然恢复。
另一方面,某个人应回避,不等于全案所有证据自动排除或被告人必然无罪。应定位其参与的委托、检验、分析和签署环节,核实所涉意见,再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其他证据及指控证明情况。
回避请求与重新鉴定申请分别写理由
人员仍参与办理的,可以依案件阶段向有权机关提出回避,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线索。已在审判阶段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等对鉴定人回避决定有规定;不应不分机关和阶段,一律向法院院长提出侦查时的全部申请。
对已出意见,应另具体要求审查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如案件仍需解决专业事项,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并说明事项、原材料及原程序问题;是否决定、由谁办理需按法定程序,不能当事人自己找人重做后宣布替代司法鉴定。
保存关系证据,也保全原始鉴定链条
提供可靠的关系资料、鉴定人身份、意见编号及其参与证明。无法自行取得的客观资料,给出具体线索请求依法调取,不侵入私人账户、伪造亲属记录或公开传播与案件无关隐私。
原检材来源、提取保管、送检及检验消耗情况也应保留,防止后续程序无法还原。原意见、补充说明及新意见形成时间分别记录,不能只留最后一页结论。
如果申请未被采纳,应核实实际决定及适用救济,保留已提出的完整意见。需要解决的是法定回避事实与证据使用是否合法,而不是给鉴定机构简单贴上可信或不可信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