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没有银行,不代表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就应按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境内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与第六十四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分类不同。
认类别不能只按日常称谓
第六十三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单独列为一项,另列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依法确定公布的其他机构。因此,不能从不是银行推出不属该条,也不能把任意商户使用收款设备,直接当作已经成为持牌支付机构。
实际主体、许可和业务应核真实文件。分类是本法的义务配置,不宜直接拿来替另一部法律中所有金融机构概念下结论;更不能从反洗钱义务适用,跳到刑事犯罪已经成立。
特定非金融机构有自己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列特定房地产服务、受托办理列明资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等机构。它不是给所有非银行企业设置的通用替代类别。
第四十二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特定业务,按行业、规模和风险参照履行义务。不能借这些限定,减少第六十三条已经明确纳入的支付机构本应承担的义务;其他机构是否适用,又应核其真实业务,不按公司名字选一个较方便分类。
用具体义务清单落实,而非只改表格名称
第六条列有内控制度、客户尽调、身份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与可疑报告、特别预防等义务。支付机构应依其真实类别和适用规则逐项落实,不能只拿一张非金融客户清单证明金融机构义务已经完成。
可整理主体及业务资格、适用条款、实际制度和执行记录、发现的缺口及依法整改情况。技术外包、集团统一管理与本机构责任还需分别核对;分类正确不代表每项制度已有效执行,发生违规也不能未经具体审查便推定所有人员都有刑事责任。法律意见应让机构知道按什么真实制度履行,而不是寻找可规避核验的名称。
依据:反洗钱法第六、四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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