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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受行政罚款后又被判罚金,刑事执行还应按全额重收吗

同一违法行为先被行政机关罚款,后来又因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不能只因两个决定名称不同就把两笔金额不加核对地重复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为罚款与罚金的衔接规定了两个方向,需要结合当事人、行为和文书先后分别核实。

已经给予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该款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里的“应当”是法定衔接规则,不是以认罪认罚、获得谅解或另外争取从宽为交换条件。

先把行政处罚决定与刑事判决逐项对应:被处罚人是否同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对应,罚款具体针对何行为,刑事罚金又涵盖哪些犯罪。单位受罚与个人受罚不能任意互抵;同一经营期间发生不同独立违法,也不能仅因钱都交给国家就要求合并抵扣。

法院判处罚金时尚未罚款,不再给予罚款

同款后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这与“先罚款后折抵”是不同方向,不宜理解为先由行政机关补开一份罚款决定,再让当事人去申请折抵。

该规则针对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并不取消所有行政管理措施,也不让其他独立违法行为免于依法处理。若新的行政决定涉及不同事实,应先具体比较,不能仅凭存在刑事判决便拒绝任何调查。

交款情况与法定性质都要核清

整理处罚决定、送达材料、刑事判决及生效情况、缴款书和执行收款记录,列出已经给予的罚款、实际缴纳及尚待核实的金额,向有权机关明确提出衔接核对。条文使用的是“已经给予”,不能自行改写成只有提交某一种缴款凭证才存在法定衔接;但实际是否已经收款、是否记入对应义务,也必须如实说明,避免账目再次重复。

退赃、退赔、没收违法所得或赔偿被害人有各自法律依据,不因为交过钱就一律按本条折抵罚金。争议未处理前,也不宜自行认定全部罚金已经免除而停止履行。刑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关于罚金裁量和执行的规定仍需适用,应向执行机关提交具体文书和请求,核清相应余额及处理结果。

法律来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刑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本文说明全国法律的特定衔接,不承诺任何个案免罚或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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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