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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有许可证,超出批准业务的采供血也当然合法吗

采供血主体出示一张有效许可证,不能单独回答争议行为是否属于获准业务。《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业务范围并列规定;两种情况都可能进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审查,但仍须核定血液标准、健康危险以及主观责任等条件。

许可证明的是获准范围,不能笼统覆盖所有行为

应把许可主体、有效期间和具体业务,与被指控的实际采集、供应或者制作活动对应起来。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对象不宜混称为“做血液业务”。文件属于关联公司、行为发生于许可前,或者业务对象不在批准范围内,都是不同的事实问题。

解释第一条没有把“原来持过证”设为当然排除条件,也没有规定超范围经营一律已经构成犯罪。若只是管理手续争议,必须继续查清是否确属条文明定行为,不能把任何行政瑕疵都解释为非法采供血。

第一款与第二款不能只凭牌照选用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针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不按规定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第一款则另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条件。应当先查具体业务是否合法获准,再审实际行为与相应结果,不能遇到任何持证单位就机械改用事故分支。

同一机构存在不同批次、不同业务时,应分别对应,不能用一项合法业务替另一项活动补足批准,也不能因某次超范围就认定该机构全部活动均属犯罪。单位与个人的具体责任,还须依据实际决策、实施及责任条件判断。

可形成一张业务范围对应表

依法取得许可及变更文件、相关批次的来源去向记录、业务合同和实际交接资料,逐项列明文件批准什么、被指行为是什么、发生于何时、差异在哪里。专业争点应交由适格机关或人员说明,不能自行修改业务名称制造一致。

许可审查与健康危险审查是两个环节。即使已经发现超范围,也应如实保留检测、使用和损害资料,不把后续未证事实预写为已经感染或者已经构成犯罪。

依据:[采供血刑事解释第一、七、八条](https://www.luzhounx.jcy.gov.cn/fzxc/202303/t20230327_4064679.shtml)、[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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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