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让多名罪犯对同一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已经付清全部赔偿,其他人办理减刑、假释时,不能只因没有各自再交同额款项,就把这一赔偿判项继续记为未完成。二〇二四年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二条对此有专门认定规则。
先看判决是否确定同一连带赔偿义务
条文要求,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这里的全部,应对应生效判决确定的同一义务及真实执行结果,不能仅凭某人交了一笔款,就推定全部损失均已填补。
若判决分别确定不同被害人、不同项目或者各人独立的义务,须逐项核对,不能用连带二字把不相同的债务合并。同样,部分赔偿、款项尚待核实和真正全额履行,具有不同事实基础。
执行完成不要求被害人重复受偿
材料可以列明判决中的连带范围、付款人员、付款对应项目、金额以及执行法院确认情况,使同一笔赔偿在各人的执行记录中正确衔接。不得因为几个罪犯分别报请减刑,就让同一赔偿被重复记成各自尚欠同额。
一方履行之后,共同责任人之间是否另有追偿问题,须依相应民事规则和真实关系处理;不能反过来把尚未解决的内部结算,一律当作被害人没有收到判赔款。司法审查应准确区分受偿事实与内部争议。
只完成这一判项,不等于全部条件成立
其他罚金、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独立赔偿判项仍应分别查明。某一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完毕,也不能替代对犯罪情况、真实改造表现、实际执行期限及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的审查。
当事人或家属可依法提交判决、正式收款凭据、执行结案或者执行情况说明,请核对重复记欠的具体项目。款项尚有争议,应说明已确认与待核部分,不自行制作全额履行证明。该规则纠正的是连带赔偿完成事实的认定,不承诺任何付款者或其他责任人因此必获固定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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