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非法行医,不能只从一张机构许可证是否齐全倒推个人刑事身份。最高法二〇一六年修改决定,已经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规定。今天处理相应行为,应对照修正后的解释,不能把被删除的旧项继续当作自动入罪依据。
机构许可与个人资格分别查
机构是否依法登记或者备案,个人是否具有医师资格、是否依法注册,回答不同问题。《医师法》第十三条要求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条又对医师个体行医的审批或者备案作出规定。删除旧项,没有把这些行政管理要求一并取消,也没有给予有资格者在任何场所任意执业的许可。
现行非法行医解释第一条仍列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期间诊疗等情形。案件必须查明实际落入哪项,不能用机构缺证这一事实替代所有个人身份、行为和严重情节的证明。
先确定行为时的真实状态
可以核对资格取得、执业注册、机构许可或者备案的原始资料,并将其与被指诊疗行为的日期对应。后来取得的证件不能倒改此前状态,系统中当前显示有效也不直接证明过去每一天均有效;相反,只有登记手续上的疑问,也不能不加分析地写成从来没有取得医生资格。
行政机关对机构作过处罚,应具体看处罚对象、事实和依据。文书写明无证经营,不等于已经完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全部构成判断,更不等于相关工作人员都属于同一种刑事主体。
对适用旧项的意见应明确指出版本
提交意见时,可并列旧条文、二〇一六年删除决定、现行第一条,以及案卷究竟用哪项认定主体。请求核查的是具体法条和事实对应,不能仅提出有一本资格证便当然无罪。现行解释其他情形、情节严重及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责任仍须完整审查。
患者损害救治、行政执业管理与刑事判断可以分别依法处理。把被删除的条文排除,目的在于准确适用法律,不是承诺任何缺少机构许可的诊疗都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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