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抢劫案件中,有人尚未归案,并不意味着可以让已经到案者先承担所有最重责任。2016年抢劫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三项要求,依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者罪责可能轻于在逃者的,对在押者适用刑罚应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尤其慎重。
先看能证明到哪一层
需要逐项核对共同计划、实际实施、造成后果和事后处理。某人被抓获、认过一部分事实,不能使另一人的行为自动转移到他名下;一名在逃者没有供述,也不使已经存在的客观材料失去作用。应说明每份证据能够证明谁在何时做了什么,而不是先把到案名单当作责任名单。
在押者自称全部由在逃者决定,同样不是当然采信的结论。应核陈述是否前后一致、与现场及其他合法证据是否相符,有无把自己实施的行为推给未到案人员。保障个别化责任,不等于允许任何一方靠单方指认卸责。
留有余地,不是等人到齐才能审判
意见没有要求所有同案人到案后才能处理在押者。事实足以查明的部分,仍按相应责任判断;真正不能排除的轻重疑问,则不能用猜测填补。能否认定犯罪、能否归责某项严重后果,与已经构罪后选择何种刑罚,也应分层提出。
这一规则针对刑事罪责和刑罚。被害人能否把在逃者列为附带民事被告,是另一项程序问题,不能拿民事主体规则直接决定在押者应承担的刑期。
提交材料时标出具体未决点
可以按行为阶段列人员、事实、证据来源及尚待核查事项,指出哪个关键动作存在不同证据、是否有材料显示另一人作用更重。对缺少的监控或身份资料依法提出调取线索,不补造在逃者指令,也不要求同案人员统一说法。
辩护意见应解释某一疑点为何影响责任比较或极刑适用,而不是只写还有人没抓到。被害方的损害和已经查清的严重事实亦应完整保留;留有余地不能被宣传为只要同案犯在逃就必然减刑或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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