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发生争执,或者影响了某项军事行动,不能只凭涉军二字选用同一种犯罪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分成两款:一款指向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另一款指向武装部队军事行动。行为方式和后果条件各有要求。
两款不能各取一半拼成新的罪名
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要查实际对象是否为军人、正在实施什么职务、职务是否合法,以及本人实施了怎样的暴力或威胁。仅有意见分歧、提出真实投诉,不能跳过这些条件直接等同犯罪;反过来,有纠纷也不当然允许使用暴力阻碍合法职务。
第二款规定的是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不能将第一款的暴力、威胁直接当成第二款必备的唯一方法,也不能将第二款的严重后果要求,无条件搬去替第一款增设一个统一门槛。审查应先明确指控援引哪一款。
军事行动不是所有涉军日常事务的简称
有军人到场、某个合同相对方是军队单位,尚不足以独立证明正在发生本款意义上的军事行动。应由合法证据核明实际任务、行为与行动受阻的联系和具体后果,不能由家属根据新闻或车辆外观推定。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应经有权机关依法核查,不要求个人偷拍或索取秘密任务文件。
主观故意也须依据事实认定。行为人知道什么、接到何种合法告知、实际采取了哪些行为,与后来出现何种影响,应当衔接证明,不能只因结果不利就把无关行为一并归责。
一份意见应把对象、行为和后果分别列明
可以整理已经依法取得的通知、完整现场记录、本人行为及所称影响,说明争议是职务性质、方法、军事行动联系还是严重后果。本人只知道部分经过的,应注明来源与限度,不组织其他在场人统一陈述。
某条款不符合,不表示所有行为当然合法;是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应另按其构成审查。依法交涉、提出异议与实施阻碍行为是不同事项,律师也不能保证更换指控名称就必然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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