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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带来的非违禁财物,不同意转给家属就会一律没收吗

罪犯收监时随身带来的物品,只要没有交给家属,就会一律被没收吗?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监狱法第三十三条,区分违禁品依法没收与其他物品的转交、保管。不能将监管场所不允许随身使用,直接等同于国家已经取得该物品所有权。

先确认具体物品和处理依据

应核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状态、权属及检查记录,查明是否属于依法处理的违禁品。个人称它是日用品,不当然排除实际禁限;工作人员使用暂存字样,也不应代替对最终处理性质的说明。

如果涉及犯罪所得、证据或者其他依法应处理的财物,还须核相应依据,不能用本条其他物品的保管规定保证全部交还。收监物品管理、刑事裁判的没收财产刑和赃款赃物处置,各自所指事实不同,不宜只因都出现没收二字便混用。

转交亲属需要本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物品征得罪犯同意后转交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明确本人是否同意、所指物品、接收人及真实交付,不能仅凭有人自称家人就将全部个人财物交出,也不能将实际未交付记成已经签收。

本人不同意转交,或者客观上无法转交的,由监狱代为保管。没有家属前来领取、不便联系和本人未作同意表达,并不自动使其他物品变成违禁品;家属也不能以代为保管为由,自行进入监管区域取物。

形成可核对的物品处理清单

秀山有关家属可依法说明合法持有的权属和接收资料,核实实际处理类别、接收及保管状态,必要时提出具体异议。未知物品状态应请求核查,不补造交接签字,也不要求本人把并不存在的物品补写进清单。

此条不决定任何物品都可带入监舍使用,后续领取和管理仍须依法办理。法律意见应回答哪件物品依据什么被没收、转交或保管,不以有没有家属到场作为唯一答案,也不能承诺提交一份证明后全部涉案财物必然立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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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