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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没有另作鉴定,污染环境罪就不能认定物质性质吗

污染环境案件没有对每一批物质重新作司法鉴定,是否必然无法认定危险废物?现行环境污染刑事解释第十五条,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废物,规定了结合来源、产生过程等证据及书面意见认定的路径。不能把鉴定当成唯一入口,也不能把名录代码当成不需查事实的标签。

先证明涉案物与名录项目真正对应

应核原物从何处产生、采用何种生产工艺、属于哪个行业和过程,再对照行为时适用的名录项目及条件。发票上写“废油”或内部台账填某个代码,只是一项材料;来源不明、前后代码冲突的,应解释差异,不由办案人员随意挑一个接近名称。

解释列明,可以依据来源、产生过程、供述、证人证言及经批准或备案的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结合环保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认定。应查每份材料形成依据、对应项目和数量,说明它怎样连接到真正涉案批次,而非只把几个文件名称列齐。

不要求唯一鉴定,不等于拒绝专业核查

如果争议是是否确属所列项目、样本代表性、混合后性质或其他专门问题,应具体提出需要核实的内容。现行解释第十六条还对难确定的环境污染专门问题规定鉴定或指定机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的路径。不同证据能回答不同问题,不能用一份行政书面意见自动替代全部刑事判断。

名录所列危险废物与依危险特性鉴别的物质,也有不同认定基础。没有查明对应名录,不能简单说既然无鉴定就全部无毒;有检测毒性,也不一定能直接得出唯一具体类别。类别、危险特性和案件来源需分别核。

物质性质只是完整构成的一环

污染环境罪仍要核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及法定污染程度和个人或单位责任等。认定危废不等于已经定罪,不认同某个代码也不自动否定其他证据已经证明的事实。

秀山读者可形成来源工艺、名录对照、批次流向、专业意见和争议点五组材料,保留原始文件及合法样本记录,不补造代码或改写台账。名录认定路径解决的是物质证明,不能代替对其他犯罪要件的审查;最终仍由有权机关据全案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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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