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期限原定本月底结束,员工已经怀孕,用工单位要求其当天离开并退回派遣公司。企业间期限确有意义,但不能省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的特别安排。需要分别查派遣期限、保护事实和真实退回理由,而不是把孕期保护理解成任何情形均不得处理。
派遣期限届满,保护情形原则上要相应延续
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第四十二条列明情形,不能只凭两企业原协议终点宣布这项保护当天失效。
应保存真实孕期医疗资料、原派遣期限、告知和接收记录,核查具体状态及之后变化。期限延续不是要求员工补造病历,也不是以是否提前知道怀孕来替代对实际法定情形的审查。
期限未满时,法条限制的是特定退回理由
第十三条前半段明确,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退回具有保护情形的劳动者。该项对应的是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把裁员或客观情况变化作为绕过保护的简单标签。
同时,本条没有将所有法定退回、解除情形一概抹去。企业若主张其他独立事由,必须分别核其事实和适用条件;不能因员工怀孕就不查具体行为,也不能把任何普通工作分歧包装成严重违纪来避开保护。
退回与派遣单位解除仍是两个行为
实际用工单位提出退回,并不自动等于派遣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应分别取得两家发出的通知、理由、时间及后续安排,不能让员工仅签收一份退回通知,就被写成自愿终止所有劳动权益。
员工可以明确提出保护情形和希望依法继续履行的意见,并及时回应合法安排。对岗位安全、实际待遇或其他具体争议,另据真实材料处理,不以失联或拒绝全部沟通代替提出请求;企业也不应因尚在核实责任就停止解释后续状态。
争议材料应同时说明保护和期限
可按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相关告知、派遣期限、孕产哺乳状态、退回及解除通知、工资与到岗记录整理。派遣协议未全部掌握时,提出与本人期限和岗位有关的具体核查,不要求取得无关员工的个人资料。
需要纠正的是哪家单位的哪项行为,应写清楚;继续履行、欠付报酬以及其他责任,不是同一个请求。相应法律后果和程序应结合事实判断,不能仅凭一次退回通知便预设全部赔偿金额。先把第十三条期限延续与特定退回限制准确落实,才能避免两企业之间的到期安排使劳动者保护失去实际作用。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rsbgz/202103/t20210305_89692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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