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离船后按安排休年假,单位将这段时间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不能仅以没有出海就认定支付正确。现行船员条例对在船工作形成的年休假及休假报酬有专门规定,核算时应先对应实际在船工作、休假性质和工资资料。
先确认是否属于船员年休假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船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两个月不少于五日的年休假。这一特别标准与一般职工按累计工龄计算的年假规则不同,不能看到员工入职未满一年,就不再核船员在船工作的特别权益。
应核劳动关系、任职和上下船记录,以及本次休假安排。等待下一次上船、病休、解除合同后自行回家,与依法安排的年休假并不当然相同;不能将所有离船日都算已休年假,也不能把明明批准的年假事后改成无薪等待。
报酬下限对应在船期间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在年休假期间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因此最低工资不是可以自动替代这一比较基准的统一标准。合同约定更加有利待遇的,还应核对实际约定与履行情况。
应把在船期间、相应工资及已经支付的休假报酬对应列出。只有银行流水总额,可能混有报销、借支、奖金补发等,应与工资明细核验;也不能在没有分析性质和计算规则的情况下,声称所有名目一律必须计入或一律不计入平均工资。
五日安排与法定节假日要分别记载
条文将国家法定节假日与相应年休假分别规定,单位不宜仅列一张离船总天数表,就宣布法定假期、年休假和其他休息均已消化。可以要求说明在船工作期间、已形成天数、安排何时及采用何种口径核算。
跨航次、跨年度或中途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如实记录衔接,不能把在别处工作的全部经历无条件算给现单位,也不能因内部调动便抹去应由本单位承担的待遇。具体天数有争议,应以真实任职和休假资料逐项核实。
休假工资不要与返程费用相互替代
船员合同终止等情形下的遣返交通、旅途合理食宿和医疗等费用,属于条例第二十七至三十条另行安排。单位给了一张返程机票,不等于已经支付年休假报酬;发了休假工资,也不等于所有应负遣返义务都消失。
领取结算款时,可写清工资、休假报酬及费用各项金额,未解决的差额单列。避免只在收条上写全部结清,却对里面到底包含什么缺乏核算;也不为增加金额而把同一笔已经支付款在多个项目重复主张。
争议请求要能算出具体差额
秀山船员或家属整理材料时,可形成工作期间、年假安排、工资构成、已付金额四栏表,保存合同、船员任职资料、工资单、账户记录和单位解释。先要求说明为何采用最低工资,再按适用口径提出补足的具体请求。
条例的特别报酬下限不等于所有争议都自动适用一个固定赔偿倍数。是否存在未安排年假、劳动关系争议或其他待遇,还须分别核规则及程序。律师可帮助整理主体和请求,不能仅凭一份上船记录承诺补足多少或必然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