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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就能直接把孩子送养吗?

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也不是因此就能立即把孩子交给别人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还要求存在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条件,并规定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送养。能力状况、严重风险和有权主体,都需要分别核实。

有疾病或经济困难,不等于法定能力条件

一个成年人曾经就医、情绪不稳定或暂时没有收入,不能仅凭这些标签直接认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核其实际状况、有关判断程序及能够证明的材料,避免家人为了方便安排,用一张无法对应法律条件的诊断证明替代全部审查。

条文要求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存在困难、另一方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与双方都符合该条件不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其他收养情形,另有对应规则,不应将不同路径的条件拼接成任意送养的理由。

还要说明可能严重危害孩子的具体事实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不是看到父母能力不足,就推定孩子必然面临严重危害。应具体说明生活照护、安全、治疗、教育和保护中存在什么风险、程度如何,以及哪些材料可以核实。亲属之间对生活方式看法不同,不当然达到这一标准。

确有紧迫危险时,先依法采取必要保护和求助措施,不以还在讨论收养为由放任风险持续。保护孩子与最终形成收养关系有不同程序,临时照看或紧急安置并不自动完成法律上的收养。

谁是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先查清

父母有能力问题后,由谁依法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应依监护制度和具体事实确定。热心亲属、朋友或社区工作人员,不因愿意帮忙就当然取得送养权;监护人也不得以自己省事为目的牺牲孩子利益。

如果监护关系存在争议,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保留既有指定、裁判及相关材料。不能由几名亲属在私下会议里宣布换人,再用这个未经核实的身份直接签送养文件。监护人的职责与拟收养人的资格也不能混同为一个问题。

条件具备后,仍需依法完成收养审查与登记

拟收养人的法定条件、当事人自愿、儿童意愿及登记等要求,应按真实情况逐一核对,不能认为第一千零九十五条一项成立,其他条件便全部免除。私下签一份自愿抚养协议,也不等同已经形成法定收养关系。

秀山家庭涉及异地照护和拟收养安排时,可先向有权登记及相关机关说明实际情况,依法准备身份、监护、能力和风险材料,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送养不是家属处分一项财产,而是影响儿童身份和生活的重大安排,处理依据应落实到孩子的现实安全与法定条件。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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