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报价单只写“配件一套”,取车时才知道用了非原厂件,车主与修理厂往往争论非原厂是否一律不能用。现行维修规定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同质配件,但同时要求分类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同质配件不是商家随口起的名称
第三十条规定,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其含义是产品质量等同或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不能把任何便宜副厂件、来源不明旧件都直接称为同质件,更不能仅凭包装上印“高品质”证明符合条件。
应核具体品名型号、适用车型、质量证明与实际装车性能,涉及专业判断时依法核验,律师说明不替代技术检测。使用同质件也不能免除维修质量责任。
原厂、同质、修复应分开标识报价
同条要求对这三类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经营者在说明原厂高价后,实际装入另一类却仍按原厂项目结算,应核真实授权和履约;车主同意使用一类配件,不意味着店家可以在其他类别间任意更换。
发生争议可把原报价、确认记录、结算项目、配件包装及来源凭据对应,先核实际用的是什么、曾承诺什么。不能由“非原厂”三字就直接推出固定倍数赔偿,是否欺诈和相应请求仍须真实事实及法律条件。
选择应发生在清楚信息基础上
秀山车主送修可请报价注明类别、型号、价格和更换范围,并保留经确认的版本。经营者如需变更,应具体说明和取得相应同意,不以一张笼统“接受全部建议”替代实际沟通。
法源:[《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312/t20231204_3961931.html),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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