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下班后完成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一定就归个人。专利法第六条判断职务发明,关注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等事实;时间地点只是线索,不能用晚上做的或在家写完一句话代替全部判断。
先看发明形成与单位任务的联系
岗位职责、具体项目安排、研发任务和成果形成记录,可以帮助核实际是否属于执行单位任务。不是每位员工提出的任何想法都归单位,也不是只要没有写在正式任务书上就当然与工作无关。应根据真实工作和技术过程依法分析,不用事后补造的文件倒推归属。
团队合作时还要区分技术贡献、职务关系与对外合作约定。某人负责提交申请,不必然意味着其个人拥有全部申请权;多人署名为发明人,也不等于每人都直接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主要利用单位条件,不等于偶尔使用任何物品
第六条使用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一标准,应结合研发所依赖的资金、设备、材料及其他实际条件核查。不能只因用单位打印机打印一页就直接作结论,也不能在关键条件来自单位时,仅因自己曾支付少量费用便宣布完全个人所有。
发明与单位已有技术积累、资料、设备使用和资金投入之间的联系,应以可核实记录说明。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时,应通过合法方式核查,不为争归属擅自复制、带走全部研发数据库。
确有归属约定,核其适用范围
法律对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就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订有合同的,规定从其约定。应读清具体约定、形成时间和所覆盖成果,不能把所有保密承诺自动等同申请权转让,也不能用一句欢迎创新推定单位放弃全部权利。
涉及第三方委托、合作研发的,可能还需同时核对外部合同及其他法定规则。内部员工与单位的协议,不应脱离单位原来向合作方承担的合法义务独立解释,避免同一成果被多方向外承诺互相冲突的权利。
申请权、发明人署名与奖励报酬分别处理
单位依法享有职务发明申请权,并不抹去真实发明人的身份;奖励、报酬及署名另有规定。相反,发明人在文件上有署名,也不能单凭这一点证明自己可以把单位专利转给其他企业。几种权益应分别提出依据和请求。
秀山研发人员与异地单位合作时,可保留任务、版本、设备和费用投入、贡献及约定,尽早书面确认争议成果。申请前先核归属和权限,避免一方抢先以个人名义提交后,再把复杂的技术与劳动关系争议留给补签文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