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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拒付的商票,还能当作正常汇票背书给供应商抵货款吗?

供应商交来一张已经被拒付的商业汇票,声称只要再背书一次就能当正常货款使用,应先停下来核验。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仍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先查状态,不只看票面金额

同样一张票,尚未到期正常流转、已经提示被拒付、超过法定提示期限,风险和规则不同。应取得真实票据、完整背书链、提示及拒付记录,核付款日期和持有来源。只给一张正面截图,往往看不出是否已有重要后续状态。

旧票与电子系统中的正常转让状态不能凭业务员说法互相替代。查询显示异常,应要求说明具体原因;所谓暂时系统维护,也不应直接掩盖已经发生的拒付事实。伪造、修改状态更不能成为完成当期财务指标的手段。

背书人仍担责任,不等于受让人获得完全相同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禁止此类背书的同时,明确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不能只摘不得转让便说转出票的人完全免责,也不能只摘仍担责任就对客户宣称与一张正常未到期票毫无区别。实际请求仍需核合法取得、提示证明、时效以及各主体责任。

对收票者而言,至少要弄清目前还可能向谁主张、需要哪些手续及其实际偿付风险。对出票人、承兑人、前后手的权利,不宜一律按同一个模板列全,也不以基础货物交易真实就省略票据限制。

接收抵款前,先约清真实清偿效果

若原货款仍未实际得到清偿,双方应明确交付这张票究竟作何用途,是否需要另行合法支付。收票并不当然证明对方已经依约付清全部货款,已经收回部分票款也应及时冲减对应欠款,避免同时重复请求。

一方承诺自己最终负责,应尽量具体到主体、金额、履行方式和合法有效的保障,而不是只有业务人员一句到时找我。另行协议能否成立特定债务或担保,应依法核内容和权限,不能靠改个标题修复所有票据问题。

已经收下后,按真实情况保存和处理

保留原有状态、交接、合同、对账、提示和催收资料,不为让票据继续流转而删掉曾经被拒付的记录。对方要求把票再转给不知情下家以解决问题时,应先评估合法性,不能把风险转给别人当作清偿。

秀山企业异地收票,可把票据状态核验放在确认已收货款之前。发现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及时评估票据与基础合同各自救济及期限;这项规则的作用,是让交易者识别已经变化的权利状态,而不是给旧问题加一次背书就恢复正常的保证。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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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