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只涉及部分股权价值,法院却冻结了较多份额,被执行人能否只凭注册资本数字要求马上解冻?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五条既禁止明显超标的额冻结,也允许价额无法确定时按申请的比例或数量冻结。救济关键是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真实价额材料;裁定异议成立后,才进入本条规定的七日内解除超额部分程序。
债权金额与股权真实价值先分别查明
冻结范围以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应取得执行依据、已付款和剩余金额,避免将原总额与当前余额混用,也不能把没有依据的其他往来款塞进本次执行范围。
股权价值不等于公司注册资本,更不等于公司账户余额。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和股权所附义务可能影响价格;一份认缴金额截图通常无法直接证明冻结了多少可变现价值。用单方期待的出售高价代替实际依据,也容易失去证明力。
未完成评估,不当然说明冻结违法
第五条允许股权价额无法确定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因此,不能只说法院还没评估,就推导其一开始必须不冻,或者必须按账面出资额计算。
另一方面,价额不明也不是永久维持明显过量冻结的理由。被执行人后来取得可靠资料的,可针对现有范围提出异议,并说明资料如何支持真实价值,而不是只要求申请执行人无条件接受一方报价。
书面异议应附财产价额证据
条文明确,被执行人认为明显超额,可以依法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材料。可整理近期可靠评估、财务及负债资料、真实交易记录,并说明对应日期、对象和负担。
同时核本案其他已控制财产的价值、权利负担及实际清偿可能,避免同一项财产重复计入。请求应写明认为超额的范围和计算依据;不能只写影响生活经营,请法院自行猜测应当释放多少份额。
七日从异议成立裁定生效起算
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应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明显超额部分的冻结。这不是从提交异议、收到电话答复或自行估价之日起七日,更不是可以自己向登记机关要求提前抹去全部冻结。
应保存裁定、生效及执行落实记录。解除超额部分不等于原债务消失,也不等于余下股权可以任意规避执行。另有第十三条关于部分拍卖严重减损价值、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可一并拍卖的制度,解决的是处置方式,并不能反过来免除第五条的冻结范围审查。两类请求应依据各自事实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79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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