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冻结的股权本来有清偿价值,公司董事却故意低价转走重大资产,使股权严重贬损。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要求责任审查,但不能只发一份追加申请,就让董事在原案承担全部债务。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为特定损害情形规定了依法起诉的路径,行为、故意、价值变化和债权实现之间需要有证据连接。
先分清股东债务与公司经营行为
原案被执行人是持股股东,公司财产属于公司,并不因股权被冻结就全部成为股东债务的执行对象。正常经营造成资产与现金变化,也不能只看余额减少就断言董事妨害执行。
要查谁在何时决定了何种交易,受让人是谁、对价多少、是否实际支付,以及有无合理商业目的。董监高职务、审批文件、完整合同和资金流需要对应,不能因为某人在董事名单上,就把所有经营损失都归给他。
第八条要求故意、严重贬损与清偿受影响
条文针对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减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并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几个条件不能省略成只要股价跌就赔。
可比较相关行为前后的真实资产、负债、交易对价和股权价值,说明被转出的财产为何具有实质影响。市场变化、正常折旧与被指控行为引起的减值应当区分;只有一个网上估价,通常无法完成故意及因果关系的证明。
依法起诉不等于原执行中自动追加
符合条文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应当提出具体损害请求及责任依据,明确被诉主体、行为和未获填补的损失,由法院依法审理。不能把这项起诉权改写为董事已经成为原判决债务人。
原股东欠多少,不必然等于董事行为造成多少损害。公司仍有其他资产、股权仍有剩余价值、已经追回款项等,都可能影响责任分析与损失计算。多个可能责任主体也不意味着可以就同一损害重复收取。
未报告的程序责任与损害诉讼分别处理
第八条前两款还规定,法院可以通知公司在重大影响行为前书面报告,未报告依法处理。违反协助报告义务,与第三款的故意严重贬损损害请求,是不同层次;不能因为没有报告就免除全部损害证明,也不能因补交报告便当然消除已经造成的责任。
准备材料时,可分别提交执行债权和冻结依据、行为形成及控制资料、价值变动证据、清偿受影响的说明。需要调查或保全的,应依法申请,不自行扣押董事财产。真正可推进的成果,是形成针对特定行为的损害请求,而不是将公司所有董事都列为原案无限责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八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79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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