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申请已获法院受理,法定代表人准备到外地长期工作,又获邀担任另一企业高管,能否只向管理人打个招呼?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在特定期间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规定保管、协助、列席、外出许可和新任职限制。它与因违反义务致破产而产生的三年禁任不同,不能只问本人有没有被判赔偿。
先核属于哪些人以及何时开始
第十五条所称有关人员首先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并非所有普通员工或曾任董事一概自动适用全部义务。
期间从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到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股东宣布准备破产、停止营业或法定代表人个人离职,并不直接替代法条节点。应核正式文书、送达以及法院是否作出将特定管理人员纳入的决定,不能按新闻或群聊自行判断。
外出许可来自法院,不是管理人私下放行
有关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确需出差、就医或异地处理事务,应向法院说明实际原因、时间、联系方式及如何继续配合工作,提供真实材料,不将管理人一条知悉回复当成法院许可。
法条没有提供人人通用的外出天数和自动批准标准,不宜为了赶行程先离开再补申请。对于行程变更或紧急事实,应及时向法院如实报告、请求依法处理,也不能借履职限制要求无关家属承担同样义务。
新任职与继续配合分别审查
该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一家企业、换成监事称谓,并不能跳过条文列举;拟任岗位是否真实属于法定职位,应结合实际职责核查,不通过顾问名义规避。
第十五条没有像离开住所地一样,为新任上述职位直接设置同款许可例外。不能将一次获准出差解读为同时获准任职,也不能认为原公司已经停产便没有配合必要。其他劳动或服务安排,应按真实内容和适用规则另外审查。
印章账簿与询问义务不能丢下
相关人员还须妥善保管占有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按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并列席债权人会议。交接宜列明载体、原件、账号权限与尚缺资料,保留接收记录。
已经离职或不掌握某份材料,应如实说明去向和现有线索,不能为证明自己已脱身而销毁、修改或者私下转走公司档案。管理人接管后如何接续保管,也应具体落实,不以纸面签收掩盖关键资料尚未交付。
别把期间限制与三年禁任混算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针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人员,另规定自程序终结起的三年禁任,有不同前提和起点。第十五条则服务于受理送达到终结期间的程序配合,两者不能相互取代。
决定是否接受新聘或安排行程前,可以核人员身份、法院文书、期间、现有任务与交接五项事实。准确说明哪条义务正在约束自己,比笼统承诺破产不关我事或终身不能工作,更能让安排依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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