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一方以没有取得行政部门批准、登记为由拒绝履行,不能仅凭存在外资就认定合同未生效。应先查投资领域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再区分合同效力、企业登记、投资信息报告及行业许可,不能用一个手续名称包办所有结论。
负面清单之外有明确的效力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仅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主张无效或未生效,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投资合同包括设立外资企业、股权或股份转让、新建项目等相关协议,不只是普通商品采购。
适用前应核对实际投资行业、业务和交易内容,以及相关时点适用的清单,不能只看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里的概括表述。涉及禁止或限制领域的,有另外的判断规则;不得先假定自己属于清单之外,再把所有准入条件当成无关手续。
合同效力不等于登记义务已经完成
投资合同不能仅因上述理由被否定,并不表示当事人可不办理依法需要的企业登记、项目备案、行业许可或投资信息报告。外商投资法对这些管理事项分别作出规定,应确认哪一主体在何时履行何种义务,不能把信息报告的遗漏直接等同于未经许可经营。
反过来,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也不能证明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合法有效。虚假意思表示、违法目的、处分权限和其他影响效力的事实仍须审查。约定某个合法条件成就后履行,与法律是否要求行政批准才能生效,也应分别分析,不能任意改写双方真实约定。
看清主张的是继续履行还是手续责任
争议发生后,将投资金额、股权交付、登记配合、资料提供与退款条件分开。若一方拒交必要资料导致手续无法推进,应依据具体约定和法律分析其责任;不能一边拒绝协助,一边笼统指责手续未办所以合同对自己毫无约束。
另一方也不宜只凭合同有效就要求跳过监管或登记程序直接取得全部权益。能够履行的义务、必须先满足的条件以及客观障碍,应对应实际请求。损失应说明发生原因及范围,不能把尚未获得的全部商业利润不加论证地列为当然赔偿。
准备一套能够同时核查交易和准入的材料
秀山企业可整理投资协议与补充文件、投资者身份、目标公司真实业务、准入查询依据、登记和许可进度,以及各方实际提供过的资料。对清单和政策引用注明版本日期,避免用数年前旧限制解释今天的交易,也不承诺某类外资永久不受特别管理。
法律审查最终要说清为何属于相应投资合同、是否处于清单之外、争议手续究竟影响什么。将这些问题拆开,才能识别一方是否把行政管理义务当成逃避合同的借口,同时避免为推进投资而忽略仍须依法完成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