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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片荒地签了两份承包合同,谁先付款或先抢种就取得经营权吗

发包方对同一片荒地签出两份承包合同,两名承包人都付款并要求进场。解决经营权归属,不能只比谁付的钱多、谁先拉来机器。对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了依法登记、合同生效及合法占有使用的判断顺序,争议后强行抢种并不能制造优先。

先辨是其他方式承包,而非所有租地都通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应核土地性质、发包权源、取得程序及合同,不因名称写荒地就直接认定属于该章。

农户把既有经营权分别出租、普通房屋多重出租以及拍卖地上设施,可能具有不同规则,不能只因存在两份合同就照搬本题。先确定同一土地、相关权利及两份承包关系,才有比较基础。

依法登记优先,不能以付款代替登记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各方都主张经营权,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经营权。应核真实登记、权利范围和地块对应,而不是把付款收据自行称为登记证明。

存在登记本身是否合法、证书真伪或范围不符争议,需要依法处理,不能只展示任何一张证就宣布当然胜出。实际已支付承包费虽是履行证据,但不直接替代条文中的依法登记。

都没登记,再看生效先后和合法使用

同条规定,均未依法登记的,由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经营权。比较的是合同生效,不仅是落款早晚;对签署真实性、依法应具备条件等问题,应结合完整事实审查,不能用倒签日期抢出一个先合同。

依上述两项仍无法确定时,才看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土地的人。司法解释明确,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经营权的依据。因此,不能把占得快变成法律上的强行优先,也不要以毁坏对方作物扩大冲突。

经营权确定与另一份合同的费用分别处理

一方依法取得经营权,不等于发包方对另一方的全部付款和履约责任都自然消失。返还价款、违约或损失等请求,应依真实合同及适用条件另核,不直接把自己未取得土地的全部预期销售额当成必赔利润。

可以整理土地范围、两份合同形成与生效、登记、付款及实际使用的时间线,分别说明请求取得经营权还是主张返款赔偿。涉及多人和第三方投入的,也应把真实关系提交有权机关,不只与现场经营者口头争执。

这套顺序保护的是合法取得,不是鼓励用付款和抢占替代法定条件。争议越早依法处理,越能减少重复投入和作物交接带来的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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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