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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能通过实时共享获取的信息,还能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吗?

办理房产登记时,申请人发现相关信息已经能够通过部门实时共享取得,却仍被要求再跑一遍开同一证明。秀山家庭应核究竟是哪项信息、是否确能共享和实际缺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是只喊数据已经联网便解决所有材料问题。

一、共享取得有具体法定前提

条例要求登记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并规定能够取得的信息不得重复要求。应核本项信息是否确实在有权机构可依法取得的范围,而不是申请人听说另一城市已实现便推定本地所有业务全部同步。

同一事项的不同版本、期间和主体要对应。系统里有某人旧婚姻或旧地址信息,并不自动证明本次所需最新事实已经完整核实,也不能将可共享一个字段扩大成所有附件均无需提供。

二、要求补充应说明真实缺项

申请人可请机构明确需要什么、已有共享信息为何不能满足以及应怎样补正,保留申请和答复。机构应依法利用能够取得的信息,不能仅以习惯要求纸件,重复增加已可核验事项的负担。

对于无法共享、内容缺失或存在矛盾的必要材料,仍应依法补齐。不能因为部分信息可共享,就拒绝提交本人依法应作出的申请、真实意思或其他尚不能取得的法定材料。

三、共享不免除真实性责任

申请人仍须真实说明事项,不能故意利用系统尚未更新的数据隐瞒已经发生的权利变化。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冲突,应如实指出并核查,不从中挑选最有利版本反复提交。

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也不会因后台有数据而消失。材料来源和真实有效性需要按规定核验,不把自动抓取的任何内容直接视为不可纠正事实,也不以机器显示为由拒绝处理有证据支持的实际错误。

四、信息共享与对外公开不同

第二十六条等对登记信息保密有要求,跨部门依法共享不是向任何交易方开放全部档案。买家、其他亲属或中介的查询权限,仍按合法身份、目的和范围核对,不能以部门已经共享为由索取无关第三人资料。

办理时尽量通过正式业务渠道提供必要信息,不将完整证件、账号和敏感资料交给所谓能打通系统的私人代办。便利共享不等于任何人都可获取或传播。

五、明确争议是重复要求还是权利障碍

即使某份证明无需重复提交,权属不清、处分权限或法定条件欠缺仍需处理,不能把材料减免规则当成产权已经当然符合登记。业务时间、费用和具体救济也应针对实际决定核实。

可列申请事项、拟共享信息、系统核验及要求补充内容,依法向有权机构反映不必要重复。把范围说清,才能在确实能够共享时落实便利,也能及时找到仍需申请人完成的真实环节,避免一边重复跑证明,另一边真正影响登记的条件却始终没有解决。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