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对于落入这些法定主体及信息范围的传播,不能以尚未谈妥传播费用为由任意延迟或改变内容。
先核真实来源和本次传播事项
预报、预警制作发布有法定职责及会商安排,传播者应核原发布主体、发布时间、适用范围和后续更新。不能把个人猜测或过时截图加上红色标题就当成当前官方预警,也不能将条文中的传播要求理解为人人都可以原创发布相应警报。
本条明确的无偿对象是所列预报及预警信息,不被本文扩大为所有商业气象分析、广告设计或其他服务均须免费。主体是否属于条文列明类别、产品是否确为本条信息,应据实际业务核实。
及时和准确应同时落实
转播不宜删掉影响理解的时间、区域和条件,将某地历史信息误作全国当前信号;存在订正或更新时,也应按真实来源与适用要求处理。传播记录可保存收到、播发、修订的时间和版本,便于查清迟延或错误发生在哪一环节。
火险预警与政府公布的防火区、期及具体管理命令并非同一事项,播发预警不能自行替政府划区,公众应继续核实际管理要求。本文也不根据一条预警推定某地已经失火。
法律核查成果可以是信息来源、适用主体、发布时间与版本流程、费用约定中应调整事项的清单。涉及真实险情或错误传播,应依法及时纠正和配合,不为了保留收费证据而继续传播已知失实内容。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年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511/t20251124_1134668.shtml),第二十五、三十至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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