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海域使用权争议还没解决,一方可以先改变使用现状再等调解吗

两家公司对一片海域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其中一方准备先扩大围挡、移动设施,等主管部门调解时再说已经形成现实经营。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先行施工并不会仅因投入增加就成为更有权利的一方。

争议未决,不能以自行认定有理作为改现场依据

应先固定发生争议时的权利文件、范围、设施、使用方式和实际状态。禁止改变现状针对任何一方,不只是未持证者;持有权证的一方也不能不问争议范围和真实程序,就用扩大占用制造既成事实。

同时应辨原来已经存在的违法活动、正在造成的安全风险及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维持现状不意味着必须继续危险或违法行为,更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拒绝真实执法。必要的安全措施应依法采取并留证,不借紧急名义任意改变争议区域的经营格局。

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把请求调解一概解释为本条设定的所有起诉必须先走完的门槛,也不能认为对方不同意调解,自己便无任何合法解决路径。

具体争议是民事使用权争议,还是不服某份行政批准、处罚等决定,应结合请求和文书判断。后一类事项可能适用不同救济规则,不能拿直接起诉一句话免去其他法律真正规定的前置程序或期限。

请求要对应权利与具体妨害

资料可分权利来源及登记、边界范围、争议行为与时间、交涉及已有处理四组。主张排除妨害或损害赔偿,应说明是哪一项合法使用受到什么影响,不能把全部经营亏损都直接记作对方侵权,也不能仅有一份合同就声称取得所有对外排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对妨碍合法海域使用提供主管排除妨害、依法起诉与赔偿等处理依据,但不授权经营者自己扣船、拆设施或强制收取所谓现场执法费。是否需要申请相应保全等措施,应依法提出具体请求,由有权主体判断。

巫溪企业参与沿海项目,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和现场协作安排,应与真实权利状态衔接。内部约定不得扩大一方的法定权限。处理目标应是把权利范围和未决期间行为边界查清,保存可核验现场,而不是比谁先把争议海域改成对自己有利的样子。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三、三十一、四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6/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