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海域使用权申请续期,原批准机关能只因项目收益下降而拒绝吗

普通海域使用权即将届满,经营项目收益比预期低,是否因此就可以被原批准机关直接拒绝续期?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把企业经营收益高低列作任意拒绝的依据。企业应核该条的申请时间、决定主体和收回例外,而不是先接受项目赚钱少所以不能再用的口头结论。

法律对续期设有应当批准的边界

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权利人应至迟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主张例外应有真实法定事项,不能仅用重新招商、内部评价等模糊说法替代依据。

这不等于本文可以预先宣布任何一份续期申请都必然获准。申请人身份、权利状态、真实范围和程序事实仍须核实;其他违法行为也应依法处理。遇到拒绝或收回意见,应取得具体文书和事实依据,再判断它在处理续期、提前收回还是其他事项。

提前二个月与临时用海二十工作日不能混

本题讨论普通海域使用权续期,不是二〇二六年临时用海办法下针对特定基础设施等项目的许可接续。后者资格、单次期间和累计上限有另行安排,不能在两套规则中任选一个对自己方便的期限。

建立原权利取得、用途、届满日、申请接收与正式结果的连续记录。二个月不自行改写成六十个工作日,也不把材料已经寄出等同有权机关已经准予。收到补正或其他通知,应依法及时处理,不通过改证日期来维持表面有效。

准予后仍应依法缴纳续期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六条明确,准予续期的权利人应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原期间已缴清,并不直接证明新期间全部免缴;是否适用法定减免,应按实际情形另核,不以经营困难自行停缴。

第二十九条规定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权利终止及后续设施处置。对决定有异议,应依法核救济程序和实施状态,不能仅因自己认为理由不成立,就不问程序地无限期继续使用。

巫溪主体投资沿海项目,可把经营预测与法定续期判断分开,准备具体申请、处理文件、费用和合同衔接资料。法律核查应回应拒绝所据的真实理由,不替项目作盈利担保,也不将政府依法收回与企业自行退出混为同一事项。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至三十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6/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