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海域使用权后,项目方计划自行组织海洋基础测绘,认为既然有权使用这片海,测图就无需另核批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对此有专门限制: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权属文件与特定活动准入,不能合并为一份手续。
先辨工作性质,不把所有测量都叫基础测绘
实际任务是否属于海洋基础测绘,要依据工作内容及适用的测绘管理规定判断。合同写海底测量、基础资料,不当然就是法律上的海洋基础测绘;相反,换成项目咨询或数据采集名称,也不能掩盖真实活动。法律文章不能替代对任务性质、技术范围和所需资格的专业判断。
企业应向有职责的主管部门核实际审批和办理要求,取得对应文书。海域使用权、测绘资质、具体活动批准、成果管理等各有对象,不能只拿承包商营业执照或海域证,就认定相关环节均已具备。
批准活动与交付成果分别安排
项目合同可约定由谁核性质、准备资料、取得必要批准并保留回执,把合法开展工作的条件放在相应进场节点,而非全部完工后再找一份说明。资料已经交给甲方,或者甲方已付费用,都不自动补正开始活动前欠缺的手续。
测绘成果是否另有汇交、保密和对外提供要求,应按实际项目另核。本题不将所有成果一律视为国家秘密,也不提供规避测绘管理的方法;对外签约时,同样不能承诺有海域权就保证全部数据可以自由出售。
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重大变化,还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另规定,权利人发现所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它不是以先拿到一份完整测绘报告为前提,才允许向主管部门反映已经发现的重大情况。
应如实说明发现时间、位置、已有资料和仍待核实事项,保留报告及接收记录,不将一般设备故障直接包装成重大自然变化,也不为了证明变化而擅自进行受限制活动。紧急安全处置还应分别依法落实,不能认为报告已经发出,便无需处理现实风险。
巫溪企业参加异地沿海项目,可将海域权、活动性质与批准、成果交接、重大变化报告四条记录分别归档。核查的成果是每个环节由谁负责、依据什么、现在实际完成到哪里,不是一张海域权证覆盖所有后续行为。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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