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原水供用合同,保障中心怎样证明水费请求:河南南水北调案

供水企业已经实际使用南水北调原水,却以没有书面供用水合同抗辩水费,法院还需要解决请求者有没有收费资格。河南高院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开的案件,把实际供用事实与法定收费主体两条证明链结合审查。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河南公开案例研究;供巫溪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供水企业已经实际使用南水北调原水,却以没有书面供用水合同抗辩水费,法院还需要解决请求者有没有收费资格。河南高院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开的案件,把实际供用事实与法定收费主体两条证明链结合审查。本文依据官方案例摘要,非本所承办。

特许经营不免去上游原水费用

某水务公司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取得县域自来水特许经营,负责运营、向用户供水并收费。它持续使用原水,但拖欠二〇一八至二〇二四年度计量水费。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于二〇二五年六月起诉主张水费及逾期利息。

保障中心与水务公司虽未签书面供用水合同,但持续供水、实际用水以及工作人员按月在计量单签字盖章,支持事实供用水关系。法院没有只凭一份单方汇总账,就概括确认全部历史欠款。

收费请求者还要有对应职能依据

法院结合《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六条与县机构编制文件,确认保障中心负责县域原水调配、管理和收费,具有向本案水务公司主张费用的资格。具体原水保障机构、政府和终端自来水运营者,不可仅凭名称相似互换为同一个债权人。

最终判水务公司支付原水费1941.02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官方只称某县、某市法院,没有公布实际法院名、案号及判决日,本文保留未知,不把全省发布机关当作本案承办法院。

账证应能回答主体、供应、数量与欠款

类似争议可整理机构职能、特许协议、取供水节点、逐月计量签认、价格依据与付款,分别说明谁供、谁用、谁有权收以及哪些已付。签章人员权限和对账异议仍按真实情况核实,不以没有正式合同便主张用水永不付费,也不因一张有印章的计量单就承认未经说明的其他收费。该案不确定所有地区统一原水价格,利息起点及具体金额仍看合法依据和真实履行。

公开来源:[河南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3951),案例一:某水务公司拖欠南水北调计量水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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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