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转给合伙人妹妹后,覃某案为何仍认已取得印尼公司股东资格

投资款未直接转入境外公司账户,而由合伙人及其妹妹接收,不能只看收款账户就决定是否构成欺诈或必须退款。覃某案将合股协议履行与印尼公司股东资格分开选法,再核公证章程和资金。本文研究最高法官方案例,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西公开案例研究;供巫溪读者参考
案号
(2024)桂71民终64号
审理机关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投资款未直接转入境外公司账户,而由合伙人及其妹妹接收,不能只看收款账户就决定是否构成欺诈或必须退款。覃某案将合股协议履行与印尼公司股东资格分开选法,再核公证章程和资金。本文研究最高法官方案例,非本所承办。

三十八万元与约定股份的真实安排

2019年,覃某与韦某甲商议投资印尼WD公司,约定出资五十万元占百分之十股份。覃某以转账等方式实际支付三十八万元,其中二十八万元进韦某乙即韦某甲妹妹账户。其以资金未转公司账户为由主张欺诈,请求两人返还三十八万元。

一审驳回请求;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24)桂71民终64号二审维持,一审案号为(2024)桂1228民初349号。公开材料未载具体裁判日期。

合同与公司资格各有准据法

对合股合约效力、性质及履行,双方同意中国法,法院依相应选法规则审查;是否已出资成为印尼公司股东,属于法人及股东权利义务事项,依法适用登记地印尼法。

法院经查明外国法,结合公司成立公证书中的章程及证据,认定公司已收到投资、覃某已经成为股东,缔约目的实现,因而退款请求无依据。不能把“个人代收一律等于公司收到”当作本案规则,决定性材料包括真实外国公司文件和具体查明结论。

查股东资格不能只查国内流水

巫溪投资人可整理合股文件、资金及代收链、公司设立公证和章程、股东记载及实际权利,区分要求确认资格、履行约定与返还的不同基础。境外公司名称及文件真实性需依法核验,不能凭一份自制译文证明所有问题。

本案公布了依特定外国法的认定,不对其他国家公司沿用同样股东标准;中国合同选法也不能自动替代外国法人内部事项的法律适用。

公开来源:[最高法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第二批)](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12918.html),案例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