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海漂垃圾清理的公司,把打捞垃圾留在无人岛礁焚烧,后来把可见垃圾清走,就算完成了生态整改吗?宁德三都澳案中,岛礁岩石破损、黑色残渣和生态受损仍然存在,检察机关继续推动修复,最终以实际效果接受公开监督。最高检公布的是公益诉讼检察案件,非本所承办,未披露法院判决和案号。
二〇二三年以来,某海公司负责三都澳海漂垃圾打捞、收集、处置,却未全部及时转运,将部分垃圾在近岸和无人岛礁焚烧。高温造成岩体开裂,残渣附着岩石、随潮水入海,有害气体直接排放。打捞本来承担保护工作,不能因此使后续处置方式当然合法。
行政清理后,未修复的问题仍须有人承担
蕉城区检察院于二〇二四年一月,对有监管职责的城管、生态环境和乡镇等单位立案,经磋商制发建议。行政协作使堆积垃圾及时清除,但黑色残渣层未清、生态未有效修复。修复资金存在缺口,相关公司又是市属国企,基层推动履行存在困难。
市检察院于三月二十九日对公司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通过圆桌会厘清职责、研究修复。行政公益监督与对污染行为人的民事公益工作各有对象,并非前一个程序一启动,企业造成的损害便自动无人再追;也不能把检察立案写成已向法院起诉并获得生效判决。
拟争取资金与实际投入应分开说
各方研究资源化利用项目,拟争取财政投入二千一百八十三余万元建设、改造海漂垃圾中转站及分拣中心。公开用的是拟争取,不能说这些资金已经全部到账,更不能全部算作公司已经付出的赔偿。
官方另披露,公司投入资金参与修复岛礁一千八百二十三立方米;九月五日修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范围、资金来源及具体效果各有材料,避免只用整个规划投资额包装单案已实现成果。文章亦不替专业人员提出岛礁清理、药剂或施工方法。
九月十二日,两级检察机关召开整改成效公开听证,听证员认为受损公益已修复到位,可以终结;次日市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这是公开披露的办案结果,不能扩成企业自此不受其他行政或刑事规则约束,更不是普通诉讼原告单凭私下和解就必然可以撤诉的范例。
对类似承包服务,可将打捞、转运、最终合法处置、残留污染和生态效果分别核查,保存真实交接、去向、方案及复核资料。服务合同写已经清运,不足以证明没有遗留损害。历史案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其他地区现行职责及新行为适用规则应另行核准,不把宁德层级安排复制成全国固定流程。
来源:[最高检公开案例五](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604/t20260424_726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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