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区涉及上百户家庭、已经投入虾苗饲料,是否就能以不能关停为由继续让尾水直排入海?最高检公布的盐城养殖尾水案,既正视生计和技术困难,也通过联合执法、建设处理设施和持续监测落实达标。照顾现实困难不等于取消排放义务。本文为真实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响水某农业发展公司将黄海沿线四千五百亩盐田改造为池塘,发包给一百零六户养殖南美白对虾,尾水未处理排海。检察机关二〇二三年四月立案,调查发现相关污染指标超过江苏当时适用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该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受纳水域是原案判断基础,不是重庆所有鱼塘均应照抄同一限值。
责任交叉和技术困难,需要形成可执行的协作
磋商中,相关部门提出养殖已投入、直接关停影响大,各机关职责交叉,区域面积和地形又使治理复杂。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发建议,推动监管执法形成合力,同时向县委报告治理困难。
有关机关联合执法、动态监测,下发整改要求并拆除排水口六十余处,推动投入一千零七十万元建设尾水设施。公开结果是以有依据的治理方案使排放达标,而非给养殖户一份永久免查承诺。原案没有说只要户数多便绝不能依法停止违法活动,其他案件仍应看实际风险及法定措施。
后续技术规范不能倒装成原案初始依据
二〇二四年发现其他十四万余亩养殖区也有共性问题后,检察机关以当年五月实施的江苏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为技术突破点,推动集中收集处理、统一排放和监测。此后又由县级拓展至市级、省级治理。
这里应区分二〇二三年原案的排放标准、二〇二四年新的技术规范以及后来行业推广。不能把后出台规范描述成一年以前已据其处罚,也不能把全市三十七万余亩整改成果都写成最初一百零六户单独出资、单独完成。技术方案是否可用还需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主体结合实际条件判断。
经营者可核的不是只有一张设备发票
尾水流向、适用标准、原始监测、处理设施真实运行、整改期限和后续排放记录,应能连续对应。购买设备或拍一张清水照片,不当然证明持续达标;也不能为了降低数值篡改采样、转移排口或删去不利监测。
本案未公开法院判决或案号,不把行政公益立案、建议和整改写成法院已经判赔。处理主要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其他地区和新时点应另核规范。可以借鉴的是在合法排放底线内,通过职责协同、可靠技术和可复核运行结果解决困难,而非在一律关停与一律放任之间只选口号。
来源:[最高检公开案例四](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604/t20260424_726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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