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一份纸张、印章乃至打印设备均能与真实样本对应的他项权证,是否就足以证明抵押登记已经真实完成?最高检公开的甲资产管理公司案,同时审查了前后诉讼是否重复与证书整体真实性。本文依据官方公开全文研究,非本所承办;法院和地区均按原文匿名,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前诉要转移登记,后诉追问初始未记簿
某银行将债权及相关抵押权转给甲公司,印染企业进入破产后,管理人查询登记却未认可该土地抵押。甲公司先请求将103号他项权证所涉抵押转到自己名下,法院认为未按规定共同申请,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
其后甲公司另诉确认未将初始抵押登记记入登记簿违法,又被以重复起诉驳回。检察机关调取两次诉讼正副卷,发现后诉曾明确请求确认初始登记违法,与前诉转移登记的请求、焦点和审查内容不同,不能仅因都是同一土地证书就认定重复。
真构件不等于证书整体内容真实
检察机关依法委托鉴定,选择打印时间、编号等相近的同批标准样本十三份进行比较。检材证体和印文真实,打印内容亦与部分样本出于同台设备,但进一步发现文本格式与正常制证系统生成的样本不一致。
结合相关单位制证方式的调查,最终出具假特种文件的鉴定意见。这个过程说明需要评价证书各要素与形成系统的整体联系,不能拿印章真实一句话替代完整鉴定;也不能由律师仅看字体间距自行作真伪结论。真实材料应妥善保存并通过合法专业程序核查。
再审确认行政违法,不等于优先受偿已经兑现
2024年,检察机关提请并提出抗诉。2025年4月14日,一审再审撤销原裁定,确认资规局未将抵押权初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违法,二审维持。公开内容没有披露甲公司在破产中最终分得多少款项。
不能把该行政判项改写成法院已确认全部抵押优先权或已经追回全部债权;假证鉴定也不直接证明甲公司就是制假人。各项实体权利、行政义务和其他责任,应据完整材料分别判断,不能为了使结果看起来简单而补写来源没有交代的事实。
监督申请应把请求和证据关联分别讲清
对重复起诉争议,可以并列前后诉状、庭审及裁定,指出当事人、标的、请求和被既判内容,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逐项分析。改变表述并不必然形成新诉,但实际请求不同也不应只凭证书相同一概挡回。
对证书争议,应提交原件、取得及保管经过、登记查询和可核验样本线索,依法申请专业调查,不自行涂改或拆解防伪要素。该案的行动成果,是纠正诉讼入口并查清关键文件形成问题;对真实抵押是否设立、谁应赔偿和最后受偿多少,仍要尊重公开材料的边界及各自法定程序。
公开来源:最高检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十(东台检察院官方转载):https://ycdt.jsjc.gov.cn/zt/dxalfb/202609/t20260930_1362676.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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